搜查(法律名词)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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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

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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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侦查措施的一种。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1]
中文名
搜查
目    的
收集犯罪证据
性    质
法律词语
执行人员
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词语解释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