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香港澳门行政长官就任宣誓不一样?

他们在就职时,都要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澳门行政区官员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是为什么?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不用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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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香港前两天闹得凶的时候,也从微信微博看到了两地行政长官宣誓誓词不同的说法,我也很好奇。

本来想要在知乎上提出这个问题的,结果看到也有人问这个问题,却木有人回答,只好自己动手,从好久不用的学校图书管理狂搜信息,终于有所斩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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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和香港 ,固然有许多相同之处。 然而 ,两地在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发展程度、国际地位等许多方面又有相当的差异和特点 ,因而在政制上必然有不同的反映 ,这恰恰构成了两个特区各自的特色。

(咳咳,这不是废话么?快点进入正题...)

一切都以《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文为依据:

(一)

澳门特区和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也包括部分高级别官员)的任职规定:
在任职资格上,澳门《基本法》规定:
“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也就是说,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不包涵“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内容(也就是说虽然是在澳门的中国公民,但是有可能在外国有永久居留权的,而且因为特殊原因,还有可能持有别国的护照)。
而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中明确规定,
行政长官必须是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区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也就是说是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有且只有中国国籍,且在国外必须没有居留权)
两特区《基本法》关于任职规定的不同,也导致了宣誓语言的不同。

(问题原因来自于中国葡萄牙双方备忘录的差异,后面会说到)

(二)

行政长官等特区主要公职人员的宣誓效忠方面的明文规定。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两个《基本法》 ,香港和澳门特区实行的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政策。 但是 ,与香港特区政制明显不同的是 ,澳门特区公务人员在就职方面的“宣誓效忠”上明文增加了内容。

澳门《基本法》第 102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 ,除按第 101条依法宣誓拥护澳门特区《基本法》 ,效忠澳门特区以外 ,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条规定是澳门《基本法》中明文写入的,香港特区《基本法》中是没有的。

因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中没有包括“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条件,但在就职时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的这项规定解决了像“在外国无居留权”等此类的敏感问题。

(三)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

在中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谈判中,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时 ,葡方致中方的备忘录中称: “凡按照葡萄牙立法 ,在 1999年12月 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资格而持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 ,该日后可继续使用之。”它的备忘录实际上 是承认双重国籍 ,而中国政府历来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这一点 ,在中方的备忘录中讲得很清楚。 所以中方在备忘录中声明: 所有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同胞 ,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或身份证 ,都是中国公民。
由于中葡的备忘录不一致 ,所以 ,澳门特区《基本法》第 102条特此作出上述关于宣誓效忠的特别明文规定 ,圆融地解决了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人的国籍问题。 这样做 ,既不损害中国的主权原则 ,也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香港特区《基本法》只要求行政长官等主要官员宣誓拥护特区《基本法》 ,效忠特别行政区 ,没有要求他们在就职时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条款,因为没有澳门特殊情况之必要。

(PS:有些愤青看了香港澳门行政长官的就职宣誓视频后,认为“香港人比较刁钻,不愿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恰恰香港的行政长官有且只有中国国籍,且不能在海外有永久居留权;澳门却因为中葡声明的差异,导致了有双重国籍的可能性发生,所以宣誓时必需加上一条。

但历史上香港、澳门和内地谁亲谁疏,谁远谁近就是另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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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529名政府雇员拒签宣誓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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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09-21 07:17· 215 次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