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案中唯一令本庭關注的是上訴人的賠償。
59. 本庭在認真審視過有關的議題後決定,正式接納上訴人新增證據的動議,並有若干觀察如下。與金錢上的損失不同,本案涉及的是肉體和精神上的創傷,甚至持續創傷,所以沒可能有某些案例所指的足額賠償(full restitution)。不過,本庭亦同時注意到,兩宗相關民事索償案的最終賠償總額是393萬。這是一個並不常見的大數目,需要上訴人變賣住所來支付,對他和他家人的影響不可以說不大。至於答辯方強調,賠償是上訴人被民事追討的必然結果,那也並不完全公道,因為被追討甚至獲判敗訴的被告方也可以用盡一切方法去拖延而不執行。上訴人非但沒有這樣做,而且還在本案原審開審之先開始作出賠償的具體安排,這就顯出了他的誠意。
60. 本庭認為,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審法官不應純粹因為賠償是由上訴人傷人而起而把這個減刑因素排除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