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廢文-熊熊之亂 (第16頁) - Mobile01
狗子2008 wrote:
我是剛好來跟你叫不叫(恕刪)


乖乖狗!

可是我怎麼覺得gps有問題

樓歪到美國去
亞利安星人 wrote:
這樣才能多發幾篇廢文(恕刪)

就知道你跟蔣大勾結,幫他衝流量幹什麼?

幫主,你發那麼多置頂廢文,
蔣大到底有沒有送你東西啊?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只有江西,沒有英國的(恕刪)

瞳顏無忌 wrote:
叫不來不就是懶惰豬~(恕刪)

不是豬,
人家都說 不來的是小狗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就知道你跟蔣大勾結,(恕刪)

沒耶,上個月也沒抽到,

手錶也沒通知
亞利安星人 wrote:
(恕刪)


終於跟英國扯上關係了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亞利安星人 wrote:
沒耶,上個月也沒抽到(恕刪)

所以蔣大是在唬爛你的?
他不是有在英雄村答應你嗎?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macross_sato wrote:
老人家們請等一下再吵(恕刪)

叫你群組裡的小屁孩小心一點,
不要亂傳,
否則屁股就要洗乾淨點了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1

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妨害秘密罪
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且性器官亦屬身體隱私部位。A為供欣賞之用,而在沒有獲得B的同意擅自拍下性交裸照,A的行為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1]的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隨後,A上傳網路散布裸照,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2]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猥褻物品罪
針對「猥褻」的定義,一般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3],指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的描繪與敘述連結,要能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符合這個定義的物品,例如A與B之間的性交照片,就屬於刑法第235條[4]的猥褻物品。因此,A將其與B性交裸照上傳到色情網站的行為,構成散布猥褻影像,而可能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
根據司法實務[5]見解,如果帶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而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6]的誹謗罪。A將B的裸照與文字說明上傳到色情網站且遭友人認出,足以使B遭受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負面評價。
此外,若是透過文字與圖畫的方式誹謗,由於傳播範圍、持續性與傷害範圍都比言語強烈,還會進一步構成同條第2項[7]的加重誹謗罪。A是透過網路,即電磁紀錄來傳播圖畫與文字誹謗,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8],這樣的誹謗形式等同於透過文字與圖畫誹謗他人。因此,A構成加重誹謗罪。

小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得知,A未經他人同意而拍攝他人裸照並在網路公開,依據目前的法律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加重誹謗罪。隨著網路成為人與人溝通的重要方式,使得這類事件變得越來越頻繁,參與這個議題討論的人也越來越多,針對被害人遇害後的蒐證與移除裸照等救濟保護措施、現行處罰是否合適,開始有呼籲加強或修正立法的聲浪[9],逐漸有相關公益團體提供被害人協助[10]。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



是,小的知道內容了~~~

趕快通知去~~
macross_sato wrote:
老人家們請等一下再吵(恕刪)


真沒辦法

網址給你了

不用謝了

我人真好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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