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財產需被分配
教你把握3大重點
按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
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
那麼有哪些是需要被列入分配隊伍的呢?以下三點帶你了解:
原則上:只要是「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
夫妻之間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的債務之後,若還有剩餘,
則原則上不動產(房子或土地等),又或是動產(汽車、現金或家中物品等),
只要有財產價值,都必須列入分配。
例外:因繼承、贈與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
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但若是婚後因繼承、贈與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精神賠償金)
則不列入分配的範圍,原因是因為這些財產並不是夫妻婚後所共同產生的,
所以與夫妻協力無關。
例外:夫妻之間贈與所得之財產,也不列入分配
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沒有區分是從何處受贈而有所不同,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仍屬於贈與取得的財產,也不列入分配之範圍。
否則,本以無償贈送給對方的財產,日後因為法定財產關係的消滅,
反而改變原先無償贈與的性質,而成為贈與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分配的財產,
變相否定了贈與人原本為贈與的意思,顯然違背了贈與契約的意義。
以上為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會碰上的「剩餘財產分配」介紹,
原則上扣除結婚以後夫妻各自產生的債務以後,所有財產都要被分配,
但除了繼承取得、慰撫金及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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