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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發佈日期 : 2012年11月22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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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款說明】

第一項約定保險契約的構成包括哪些部份?以下就保險契約常見的文件,提出說明:
一、保單:又稱為保險單。實務上有二種作法:一種是只將保險公司印製的要保人投保的險種、保額、繳費期間、保障期間、保險費、各險種解約金表、各險種減額繳清保額表等資料,再加上要保書的影印本等裝訂成冊;另外一種作法,則加上保單條款裝訂在一起。二種作法目前都有保險公司採用。依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單是保險契約的憑證,但它只是一項證明文書,保單遺失並不會影響保單權利的行使。遺失的補發手續非常簡便,不像有價證券遺失,必須經過繁複的司法程序,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二、保單條款:是訂明保險契約權利義務的文書,也就是這篇文章目前所介紹的各條文項目。
三、要保書:是要保人投保時,用於表示要約意思所填寫的文書。其中除須記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資料外,還包括保障內容、繳法、繳費方式、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告知,以及一些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聲明事項。例如:聲明同意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聲明同意公會通報、聲明已審閱保單條款等。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可以說是攸關權益最重要的文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填寫時,務必詳細檢核是否有其中詢問的情形,如有詢問的情形必須詳實告知,否則對日後的理賠勢必會造成影響。這部份的介紹,我們在說明告知義務部份時,會再多加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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