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打詐專法:TikTok、臉書若不配合最重可封網,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政院通過打詐專法:TikTok、臉書若不配合最重可封網,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

政院通過打詐專法:TikTok、臉書若不配合最重可封網,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新4法,院長陳建仁(中)出席記者會表示,打詐新4法將打詐政策專法化,建立台灣新法制里程碑,盼草案送立法院後能儘速通過,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右為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左為政務委員羅秉成。|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各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要如何取得許可等,目前都是在假設階段,必須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政院提新法,TikTok、臉書若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中央社)行政院會昨(9)日通過打詐新4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但TikTok、臉書、Google等都在預期範圍內。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因此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

草案規範,未來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情節經專家審議要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要看業者具體提供廣告的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補充指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是前控手段,政府必須審慎使用工具,加以民眾普遍使用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就像臉書若是封網的話,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唐鳳說,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Google都在標準範圍。

羅秉成也說,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是彈性做法,法律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是由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負擔;唐鳳補充指出,就算業者沒有提報法律代表人,政府可以採公告方式指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各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羅秉成表示,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要如何取得許可等,目前都是在假設階段,必須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政院通過打詐新4法: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3犯者禁假釋

(中央社)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新4法,主要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未來騙愈多關愈久,詐欺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且3犯詐欺者禁假釋,也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同時在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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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hoto Credit: 行政院

草案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此外,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解釋,上述偵查手段對隱私干預愈嚴重,發動門檻愈嚴格,且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與救濟規定且也有資料保存及銷燬規範,民眾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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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新4法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Photo Credit: 行政院

媒體詢問相關科技偵查手段不限調查詐騙案件,是否會有疑慮,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偵防工具等有法律明訂授權,都會循法制原則處理,不會無上限使用,也不會影響一般人生活。

此次草案並未包含對通訊設備的通訊監察,羅秉成說,偵查工具沒有設備端的通訊監察力道確實會少一些,但現在相關技術、法制等都不成熟,或許未來有機會再推動。

政院通過打詐專法,納避風港條款金融業防詐免責

(中央社)銀行配合打詐,常憂心抵觸《銀行法》保密義務,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訂有「避風港條款」,金融機構及幣商執行防詐將免除應保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無後顧之憂,全力阻詐。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昨日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配合行政院研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其中有7條條文涉及金管會所轄機構,賦予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明確法源,負起打詐責任。

首先,打詐專法明定規範主體涵蓋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其次,明定業者應善盡防詐作為,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例如暫停交易功能、甚至拒絕往來等;建立同業照會機制,讓業者可掌握更充分資訊以遏阻人頭帳戶。

童政彰表示,過去曾發生一名老奶奶遭詐團話術欺騙,陸續至4家銀行臨櫃設定約轉帳號,並遵從歹徒教戰,聲稱約定轉入帳戶為自己孫子。

童政彰說,其中一家銀行行員感覺有異,致電詢問該約定轉入帳號銀行,發現該帳戶所有人年紀已高,不可能為老奶奶孫子,及時攔阻這起詐騙。另3家銀行則因顧慮客戶保護機制,未敢打同業照會電話。

童政彰進一步指出,金管會認為,同業照會機制在阻詐過程相當關鍵,必須在法律明確賦予業者可照會同業權力,且受照會者應提供資訊,因此納入打詐專法中。

第3,銀行法授權訂定的行政規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通報機制,此次明確訂於打詐專法中,讓法律依據更明確。

童政彰說,當有被害人通報,警察機關通知銀行將某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可凍結該帳戶所有交易功能,但實際上現在多數問題都發生在第2類帳戶,即尚未有被害人通報,但帳戶卻有可疑異常情事。

舉例而言,銀行透過臨櫃關懷成功阻詐的同時,亦可得知原先客戶想設定的約定轉入帳戶相當可疑,但因成功阻詐,並未有被害人出現,警察機關無法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打詐專法因此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保存客戶往來資料及交易紀錄,若發現可疑情事,即使沒有被害人出現,可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就手邊事證,應通知業者予以控管或解除控管。

第4,打詐專法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配合執法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即時圈存非法款項,建立即時金警聯防機制;第5是明定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的返還程序,金融機構及幣商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第6,銀行投入打詐,不時面對不理性客訴或詐團威脅風險,在執法機關調閱資料過程,銀行也要再三確認是否抵觸銀行法第48條保密義務,在協助警方凍結帳戶過程,亦可能有第三方出面主張為商業糾紛,對銀行凍結帳戶行為求償等。

打詐專法因此特別訂定「免除保密義務及避風港條款」,明定業者執行防詐工作免除應保守秘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全心投入打詐。

第7,若金融機構及幣商未落實打詐專法規定,例如未提供照會者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金管會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罰鍰乘5倍,金管會可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按次連續罰。

政院提修法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中央社)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新4法,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草案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另外,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違反上述者,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原來幣商管理是透過行政罰處理,這次修正後就入刑化,特定構成要件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規範對象包含事業與個人幣商,且也規定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也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解釋,此次打詐新4法將個人幣商或事業幣商都納入管理,若未登記就會面臨刑責。

邱淑貞說,目前虛擬貨幣市場約有60家至70家幣商,已通過金管會《洗錢防制法》遵審查的有25家,未來也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加以幣商公會即將成立,幣商管理將有法制、行政以及公會管理等層面,且還會借助會計師協助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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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