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地区)_百度百科

经济特区

[jīng jì tè qū]
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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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 [4]
中文名
经济特区
外文名
special economic zone [3]
提出时间
1979年4月
提出人
邓小平
最早五大特区
海南、汕头、珠海、厦门、深圳

发展历史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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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创办经济特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倡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新趋势,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步骤。
任何社会变革都需要有一个突破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同样需要排头兵。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共中央和广东、福建两省上下互动,酝酿利用两省毗邻港澳台、华侨众多的优势,在对外开放中“先走一步”和试办特区。
一、经济特区的酝酿与决策
1977年11月11-20日,邓小平复出后首站到广东视察。当广东省委领导汇报一些边境地区的农民外逃出港问题十分突出时,邓小平说:“看来最大的问题是政策问题。政策对不对头,是个关键。”“这是我们的政策有问题”,“此事不是部队能够管得了的”。邓小平指出:“你们的问题相当集中,比较明确,要写个报告给中央,把问题分析一下,什么是自己要解决的,什么是需要外省和中央解决的,看来中心的问题还是政策问题。”这为此后提出创办经济特区埋下了伏笔。
1978年4月10日—5月6日,受国务院委派,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组织考察组,对港澳实地调研。考察组回京后向中央提交《港澳经济考察报告》,提出:可借鉴港澳的经验,把靠近港澳的广东宝安、珠海划为出口基地,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在内地建设具有相当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览区。
1978年4月19日,邓小平在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今后八年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的规划要点》时指出:“广东搞出口基地,要进口饲料,应该支持,试一试也好嘛。”
1978年12月23日,广东省革委会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设想的报告》,指出:“在三、五年内把宝安、珠海两县建设成为具有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成为吸收港澳游客的旅游区,成为新型的边防城市。”1979年2月14日,国务院批复广东省报告,原则上同意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的规划设想。
1979年1月6日,广东省革委会和交通部联合向李先念副总理、国务院上报《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县建立工业区的报告》,提出:由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县境内临近香港地区的地方即蛇口公社设立工业区。
1979年1月13日,广东省革委会向国务院请示,提出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珠海县改为珠海市,属省辖市建制。3月5日,国务院批复广东省革委会报告,批准宝安、珠海撤县设市。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在同工商界领导人谈话时提出:“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办法,也可以搞合营,先选择资金周转快的行业做起。”同月,邓小平还在中央办公厅编印的《来信摘报》上一份关于香港厂商要求到广州开设工厂的来信上批示:“这件事,我看广东可以放手干。”
1979年1月31日,李先念谷牧听取交通部关于招商局筹建蛇口工业区汇报。李先念最后在文件中批示:“拟同意。请谷牧同志召集有关同志议一下,就照此办理。”2月2日,谷牧召集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人会议,落实李先念副主席的批示。谷牧指出:“原则已定,大家要支持,总共就300亩这样一块地方。交通部先走一步,试一下,现在就这样‘照此办理’起来。”“小平同志认为不仅宝安、珠海县可以搞,广东、福建的其他县也都可以搞。”
1979年2月,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汕头传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产生了在汕头举办出口加工区的设想。吴南生通过电报向时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一、二书记习仲勋杨尚昆作了汇报。3月3日,中共广东省委召开常委会,吴南生提出:三中全会的精神是解放思想,我提议广东应当拿出一个地方对外开放。最好从汕头开始,可以在汕头建一个像台湾搞的那样的出口加工区。习仲勋当即表示:要搞,全省都搞,除了重要侨乡汕头外,毗邻香港澳门的宝安、珠海也可以同时搞。他要求先拿出个意见,4月他到北京参加中央工作会议时,带去上报中央。
1979年3月29日,邓小平在会见港督麦理浩谈到内地偷渡香港的情况时指出:“现在应该采取两个途径解决:一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一些人进入香港,减轻香港的压力;另一方面,香港要鼓励私人资金来广东进行投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长远来看,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1979年4月5-28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习仲勋提出:广东邻近港澳,华侨众多,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我们省委讨论过,这次来开会,希望中央给点权,让广东先走一步,放手干。4月17日,邓小平出席各组召集人汇报会议。习仲勋又提出:广东要是一个“独立国”的话,现在会超过香港。现在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地方感到办事难,没有权,很难办。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市、珠海市和重要侨乡汕头市举办出口加工区。邓小平插话说:广东、福建有这个条件,搞特殊省,利用华侨资金、技术,包括设厂。只要不出大杠杠,不几年就可以上去。如果广东这样搞,每人收入搞到1000至2000元,起码不用向中央要钱嘛。广东、福建两省8000万人,等于一个国家,先富起来没有什么坏处。小平还说到: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会议期间,谷牧向邓小平汇报说:广东省委提出要求在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划出深圳、珠海、汕头等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以取得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经验。但是,这些地方该叫什么名称才好?原来有“贸易合作区”、“出口工业区”等等,都觉得不合适,定不下来。邓小平说:“就叫特区嘛!陕甘宁就是特区。”根据邓小平提议,会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等划出一定地区试办出口特区。深圳、珠海两地可以先行试办。
1979年5月11日—6月5日,中央根据邓小平的意见,派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带领工作组到广东、福建考察,指导两省起草向中央的请示报告。6月6日、6月9日,中共广东、福建省委分别向中央上报《关于发挥广东优势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和《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正式提出了实行新体制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出口特区”。6月23日,华国锋在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省代表团讨论会时说:“中央、国务院下决心,想给广东搞点特殊政策,和别的省不同一些,自主权大一些。广东是祖国的南大门,面对着港澳,实现四个现代化,广东能够发展得快一点。中央同意在深圳、珠海搞特区。”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至此,中央正式作出了关于试办特区的重大决策。
1979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组建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同志担任“两委”主任,具体负责中国对外开放和试办特区的工作。
1979年9月25—28日,习仲勋、杨尚昆和刘田夫参加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会议期间,邓小平对广东办特区问题作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委放手搞,加紧搞。要宽一些,快一些,小手小脚没办法搞。邓小平还说:将来台湾回来,香港收回,也是特区。过去陕甘宁也叫特区。
1980年3月24—30日,受中央委托,谷牧副总理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总结中央50号文件的执行情况。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采纳广东省的建议,将“出口特区”名称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同时提出,根据两省的财力物力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至此,完成经济特区设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二、经济特区的政策完善与发展
1979年7月8日至1982年,各经济特区相继动工建设。为促进特区更快更好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不断调整政策、优化布局。
1981年5月27日—6月1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这次会议纪要。会议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了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10项政策措施,指出:深圳、珠海的特区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厦门、汕头的特区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特区的建设首先要搞好基础设施,由小到大,逐步发展,量力而行。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汕头经济特区
1982年6月15日,邓小平找谷牧谈话。邓小平说:现在,对特区说好话的多了。特区要坚决办下去,不能动摇。现在办得不错,中外承认,不存在抹掉不干的问题。
1983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调整珠海特区范围,将东片和中片连成一体,面积14.10平方公里。原西片1.06平方公里仍按原定区域不作变动。调整后的特区面积为15.16平方公里。
1984年1月24日—2月10日,邓小平视察深圳、珠海、厦门特区,并分别为三个特区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珠海经济特区好”;“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邓小平说,“办经济特区是我倡议的,中央定的,是不是能够成功,我要来看一看。”2月24日,邓小平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这次我到深圳一看,给我的印象是一片兴旺发达。”“我们建立经济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厦门特区地方划得太小,要把整个厦门岛搞成特区。这样就能吸收大批华侨资金、港台资金,许多外国人也会来投资,而且可以把周围地区带动起来,使整个福建省的经济活跃起来。”“厦门特区不叫自由港,但可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这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除现在的特区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我们还要开发海南岛,如果能把海南岛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那就是很大的胜利。”3月26日—4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会议提出,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
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深圳的同志告诉我,那里的工业产品百分之五十以上出口,外汇收支可以平衡。现在我可以放胆地说,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成功的。所有的怀疑都可以消除了。”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将深圳定位为“一区四市”: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际化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
三、关于经济特区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经济特区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在中国大陆实际上除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大综合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天津滨海两个新区以外,还先后建立54个国家级高新区、15个保税区、62个出口加工区、9个保税物流园区、13个保税港区和9个综合保税区。实际上中国几乎囊括了经济特区的所有主要模式。经济发展遵循从“点”到“线”再到“面”的发展路径,而经济特区是做“点”的最好形式。经济特区是中国利用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来发展本国和本地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形式。
(二)经济特区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发挥重要的试验和示范作用
1984年,邓小平说:“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21}这是对创办和发展经济特区的目的和意义的深刻揭示,是对经济特区地位和作用的精辟概括。经济特区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有:一是在体制改革中发挥“试验田”的作用。二是在对外开放中发挥重要的“窗口”作用。三是在自主创新中发挥重要的排头兵作用。四是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区”作用。五是对香港、澳门顺利回归和繁荣稳定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中央领导多次指出,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三)认真总结经济特区创办的历史和经验具有独特的意义与价值
我国经济特区创办时间虽短,但却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息息相关。中国经济特区的创办与成功实践,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现历史性变革和取得伟大成就的一个精彩缩影与生动反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光辉杰作,对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有力印证。经济特区的创办,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成果,为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一直发挥着试验、探路和积极推动的作用,并以自己宝贵的经验为丰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历史贡献。中国经济特区的实践和所取得的成就,不仅超出了国外搞经济性特区的做法和经验,而且其意义超出了特区本身。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具有国际创新意义。

特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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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深圳经济特区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 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言的。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中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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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为深圳经济特区题词
特区的名字从开始的出口加工区改成经济特区就曾有一番周折。原广东省特区办副主任、中央深圳市委副书记秦文俊回忆说,“觉得是不是可以在特区的前面冠上‘经济’两个字。当时世界也没有哪个地方叫经济特区,没有这个名词,有的只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那么这就存在着一个怎么翻译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来说,经济这两个字,可以解释为低档的、便宜的。我记得过去解放以前,我在街上看到有经济客饭这几个字,翻译出来会不会有这些误会?后来又请了香港的一些人专门来谈,又把这个意见向省委、向国家进出口委员会汇报了,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其实,当时人们更多考虑的是政治上的因素。一些研究经济特区的著作都有专门的一章或一节探讨特区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又如,中国第一批合资企业的申报书上,不但有邓小平的签字,还有十二位副总理的画圈。所有这些都不是偶然的,而说明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反映了人们思想解放的程度和新旧思想的交锋。“如此谨慎,如此持重,是因为合资企业将深刻地冲击经济体制中的规章制度和思想观念。”
经济特区的增长
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思考定式:单一公有制、高度集中管理手段、平均主义分配形式和清贫的生活水平,是纯粹的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规则,即姓“社”的,而多元化的所有制(特别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分配上的差别(特别是比较大的差别)和富裕的生活水平,则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规则。它们之间不仅是不兼容的,而且是绝对的、全方面的对立。在中国的“史无前例”时代,有一句著名的“豪言壮语”,那就是“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也不栽资本主义的苗”。类似的话语,在铁路有“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也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在厂矿有“宁要社会主义的低速度,也不要资本主义的高速度”。既然是绝对对立,那就应当彻底铲除资本主义,一点儿都不能留。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这种理论达到顶峰的时候,便出现了“割资本主义尾巴”、“批资本主义法权”和“赶社会主义大集”等奇观,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系列讲话。1974年10月20日,在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毛泽东讲,“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同年12月26日,在听取了关于四届人大筹备工作的汇报后,毛泽东又对周恩来王洪文等人说,“我同丹麦首相谈过社会主义制度。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因此,要多看点马列的书。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种情况。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中,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
经济特区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绝对地对立,对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交汇点的冠以“修正主义”帽子大加鞭挞,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最大的思想负担,是最大的包袱,也是最大的障碍。今天回过头去看,当初创办特区的那些想法以及特区所具有的那些特征,用传统的姓“资”姓“社”的标准来衡量,毫无例外地都属于姓“资”的范围。正因如此,才出现了围绕特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问题出现的许多争论。最初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涉及到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问题,即特区会不会变成旧中国的租借地?这是特区开始创办时相当一部分人的担忧。“由于特区是在中国长期闭关自守的格局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并且是作为打破这一格局的特殊举措而突然创办的,因此,当时许多人还不理解引进外资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从特区想到了旧中国的‘租界’,担心特区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殖民地?1979年上半年,正当蛇口机器轰鸣、劈山填海之际,有位抗战时期曾经在这里打过游击的老战士泪流满面,痛心疾首地说:‘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得来的土地,给你们一下子卖掉了。’这种心态不只是老同志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不同程度地也怀有类似的疑虑。” 办特区、打开大门让外国资本家前来投资办厂,而且还要给他们许多优惠条件,对于绝大多数还不敢越传统的“社会主义”雷池一步的人来说,这不是重新“租界化”和“殖民地化”,又是什么呢?甚至在1982年的时候,有人还在报上撰文告诫人们说,“外国侵略通过历次《租界章程》大肆掠夺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惨痛事实,暴露了中国封建制度及其官僚主义在同国际资本打交道过程中的极端腐朽和无比昏庸。对于已经站起来的中国人民来说,它则是不可忘记的一页。”对此,有的学者指出,这似乎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历史,不要使特区沦为租界,实质上是不赞成甚至反对中国试办经济特区思潮的折射。
与此相适应,争论还涉及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问题。外资进入特区之后,基本上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许多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运作的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同样也产生了特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对外开放之初,就整体而言,中国实行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有限调整,还谈不上对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这也加重了人们对特区会姓“资”的担忧。
为了消除这种疑问,先是改革开放的先驱者们将特区严格划定在经济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秦文俊讲的那段话外,邓小平1987年4月对南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回忆说,“开始的时候广东提出搞特区,我同意了他们的意见,我说名字叫经济特区,搞政治特区就不好了。”
中央对这个问题明确表态是在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记要》明确地提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中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中国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中国来说,特区是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中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
尽管如此,关于特区究竟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还是持续了很长时间。对此,有的学者是这样总结的,“最初的担心集中在特区会不会成为‘租界’和‘殖民地’这样的问题上。特区的实践很快证明,特区与‘租界’毫无共同之处,特区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与内地一样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这一切并没有扫除人们的担心,主要原因在于,特区接连不断地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而这些举措恰恰是长期被资本主义社会所用而为所严厉批判过的东西。因此,关于特区姓社姓资的议论就从来没停止过,直到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南方时的讲话系统回答了这些议论之后,议论才逐渐平息。”

基本经验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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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中国建设和发展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①完善投资环境,包括完善投资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前者为基础设施结构中以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煤气、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为主体的“七通一平”等;后者包括政治条件(政治、社会、政策等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经营条件(货币和物价、外汇管制、金融、信息服务和自主权等状况)、人口素质和市场、政策优惠(税费等)等;②外引内联有机结合,发挥特区的“四个窗口”(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和两个扇面辐射(对内和对外)的“枢纽”作用;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种灵活而有效地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特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需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中国经济特区名单
序号
批准时间
所在省市区
经济特区名称
1
1980.08.26
广东省
深圳经济特区
2
1980.08.26
广东省
珠海经济特区
3
1980.10.07
福建省
厦门经济特区
4
1981.10.16
广东省
汕头经济特区
5
1988.04.13
海南省
海南经济特区
中国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施行了关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蛇口工业区海关边防管理试行办法等单行法规,法制日趋完备。根据规定,特区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特区共同感兴趣的其他的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与特区合资兴办。经营方式一般有:①合资经营。为股权式合营,由客商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向特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特区举办合营企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人员组成、投资比例等依中国法律及合同规定。在中国,合营企业还可采用客商、特区、内地三结合的联合经营方式。②合作企业。指由客商投资,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场地)、资源和劳力共同兴办事业、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合作期满后设备全部归特区所有。③独资经营。指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它通过与特区政府签订协议,取得企业用地,并商定使用期限、费用等事项,由客商独自经营。这种企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权,但由其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及经济责任。此外还有补偿贸易、来料对外加工装配等方式。 中国经济特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在中国政府管理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一种形式。经济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须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中国法律保障客商的合法利益,并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地合营企业低一半;对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所得利润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客商在纳税后所得合法利润,特区内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均可按特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出。特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可免征进口税,等等。

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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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1]

特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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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1986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始的时候广东提出搞特区,我同意了他们的意见,我说名字叫经济特区,搞政治特区就不好了。”1989年,他指出:“八十年代初建立经济特区时,我与广东同志谈,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1992年,他又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还告诫说:“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同志看来,经济特区主要是在经济方面不同于其他地区,在区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济措施。在政治上,经济特区同其他地区一样,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不存在特有的社会性质。
经济特区姓“社”不姓“资”。1985年,邓小平同志说:有人说中国的开放政策会导致资本主义。“我们的回答是,我们的开放政策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会有一部分资本主义的东西进入。但是,社会主义的力量更大,而且会取得更大的发展。”1992年,他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他认为,改革开放是否成功,“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经济特区是体制改革的试验场。1985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深圳是个试验,经济特区还是一个试验,“我们的整个开放政策也是一个试验,从世界的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大试验。”1992年,他要求经济特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在邓小平同志眼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办经济特区就是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杀出一条血路来”。这不仅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一大创举,而且在世界经济性特区发展史上也是一个新的贡献。
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基地。1984年,邓小平同志说:“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识。特区成为开放的基地,不仅在经济方面、培养人才方面使我们得到好处,而且会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这是他对经济特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精辟概括,深刻揭示了创办经济特区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特区建设不是收而是放。1984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建立经济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1985年,他指出:“外国有的评论家说,中国的现行政策是不可逆转的。我认为这个看法是正确的。”1989年,他又说:“我过去说过要再造几个‘香港’,就是说我们要开放,不能收,要比过去更开放,不开放就发展不起来”。“总之,改革开放要更大胆一些。”
特区经济要从内向转到外向。198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深圳搞了七八年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他们自己总结经验,由内向型转为外向型”,“也不过两三年的时间,就改变了面貌”。“那里的工业产品百分之五十以上出口,外汇收支可以平衡。”深圳经济特区之所以能够连续10多年外贸进出口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与邓小平同志当年的具体指导是分不开的。
经济特区有多种形式。1984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厦门特区不叫自由港,但可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这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他不仅首倡建立了深圳(深圳市)、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综合性经济特区,而且推动建立了沿海开放城市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其他形式的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发展要借鉴外国的文明成果。1978年,邓小平同志指出:“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我们要把世界一切先进技术、先进成果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1983年,他指出:“我们要向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其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知识和文化,闭关自守、故步自封是愚蠢的。”1992年,他再次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经济特区要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实现共同富裕。1985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1988年,他又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他还反复强调,经济特区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要带动落后地区的发展。1992年,他再次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新特区)
为了区别于1980年代的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常被称为“新特区”。
201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范恒山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到现在为止国务院已经先后批准了12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这些试验区从主题上分可以分为:开发开放的,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市的、厦门市的、义乌市的,还有统筹城乡的,包括重庆、成都,还有‘两型’社会建设的,包括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还有新型工业化道路探索的,包括沈阳经济区,还有农业现代化的,包括黑龙江省的两大平原,还有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包括山西省。
2014年 9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复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正式同意设立中国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此外,国务院还设立5个“金融试验区”(区别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福建省泉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东省青岛市
北部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深圳等经济特区之后,又先后批准了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成渝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国务院提出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这是全国第一个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国家批准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对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定位是: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沟通东中西、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北部湾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继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之后,第四个沿海增长极点。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副司长陈宣庆称,广西是唯一一个与东盟海陆接壤的省份,其前沿地带就在北部湾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2008年1月获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此次《意见》进而将国家战略扩展到广西全省,体现了中央的地缘战略意图。
2009年,广西作为一个欠发达省份,却有多项发展指标居全国前列:GDP增长13.9%,增速居全国第5位;财政收入增长14.7%,居全国第6位;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706.7亿元,超过“十五”时期5年总和,比上年增长50.8%,增速为16年来新高;完成技改投资1552.55亿元,为近30年来新高。
在中国对外贸易全面萎缩的情况下,以东盟为主要贸易对象的广西,2009年出口增速在全国排第1位,进出口增速排第2位,尤其是机电产品出口同比增长40.4%,增幅居全国首位,与同期全国13.4%下降幅度形成鲜明对比,展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环境下广西的地缘价值。
“整个广西,以北部湾为政策启动点。”陈宣庆申明,我国迄今批准实施的所有新区、经济区和试验区中,北部湾是唯一一个被明确赋予“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功能的,实际上就是强调东盟概念。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四个城市和玉林崇左局部地区,约占全区1/5土地和1/4人口,创造了1/3经济总量。尤其是2009年,经济区四市实际利用内资970亿元,占广西到位资金总量的32%,增速高于广西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8亿美元,占广西的46%。
从2008年5月到2009年2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家先后批准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并允许北海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与此同时,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也正积极申报。一个经济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规划如此齐全的保税物流体系,可谓全国少见。

特区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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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中国最早的四个经济特区都扩大了范围。
分析人士指出,扩容并非仅仅是特区在地理范围上的简单扩张,而是将为这些昔日的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扩大经济特区先发优势的辐射力,为推动中国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作出新贡献。
经济特区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为探索改革开放之路而设置的一些实行特殊政策、进行特别管理的区域,被誉为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钟坚告诉记者,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特区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逐渐消失,“因此在特区设立三十周年之际,国务院先后批复同意将四大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相当引人关注。”
记者从汕头市委获悉,国务院于2014年3月24日批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扩容将使汕头特区覆盖全市2064.4平方公里的土地,特区面积扩大近9倍。而在2010年下半年,深圳、厦门、珠海三个经济特区已先后将其范围扩大到全市。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