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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0 15:16:06| 人氣3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六回 第四章 保險契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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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學習目標
保險契約的四種書面文件之意義及各文件之內容。
保險契約主體(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
保險單標準化之緣由及優缺點。
保險契約之構成(1/2)
要保書
俗稱投保申請書。亦即當要保人有投保意願,為了讓保險人知道其要保意願,並考慮接受其要保而填寫的表格書據
暫保單
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向要保人承諾責任的一臨時性書表 亦有人稱暫保單為臨時保險單


保險契約之構成(2/2)
保險單
內容包括從要保書上轉載過來之「聲明事項」,亦有黏貼在上面之批單,與雙方當事間所約定之「協議承保事項」、「不保事項」與「承保之條款」。
批單
一種加諸或黏貼於保單上,用之以刪改、修正原始條文內容的一種追加條文或附加條款。
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1/3)
聲明事項
乃指要保人所提供有關被保人人身或財產的書面資料,以為保險人認知被保之財產或人身的依據,作為承保與否或核定費率的參考
協議承保事項
主要在於記載保險人所承擔之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2/3)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之功能主要在限制或修正保險人承保(責任)的範圍 大概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不保之危險、不保之損失、不保之財產
保險單上之所以要有不保事項的規定,其主要的理由如下:
避免因為損失的金額不易估計、確定,而引起誇大的求償
不可保的危險
有不正常危險因素傾向
可由其他保險單提供保障
一般要保人、被保人不需要之保險保障
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3/3)
承保之條款:承保條款即一般所稱之保單條款,主要在規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
基本條款
法定條款
任意條款
特約條款,一般稱之為保證
確認保證
承諾保證
保險契約之主體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即為保險契約的直接關係人
保險人
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亦即保險契約的間接關係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人
保險人即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各種組織型態
保險人之資格:保險人的資格並不限定為組織、團體,只要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個人均可經營保險
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的權利即為保險費之請求權
保險人之義務
賠償的義務
行使代位求償權所衍生的訴訟費用給付的義務
責任險中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所需的費用
要保人
要保人之資格:
要保人必須具備完全之意思能力
要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
要保人之權利:保單質借的權利 、變更保險契約的期間或減少保險金額以繳清保險費 、提出委付
要保人之義務:繳付保費的義務外、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損失發生後的出險通知義務 、減輕損失、協助處理賠案的義務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被保險人(簡稱被保人)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單的標準化(1/3)
保單標準化之緣由
保單標準化乃是指保險契約的內容,經過各種不同的途徑,逐漸地趨於一致。換句話說,保單標準化並非指保單格式之一致,而是保險條款、費率標準之趨近過程

保險單的標準化(2/3)
保單標準化之優點
被保人當其選擇保險人時,無須考慮到保單內容、保費或條款上的差異,當然亦無須憂慮它們之間的衝突性
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而有訴訟時,法院之解釋或其判決可具適用性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在推銷保單時,不必為比較不同保單之差異而傷神

保險單的標準化(3/3)
保單標準化之缺點
曠日費時,恐阻礙了保單應有的改進。
不見得對所有保險消費者有利
使保險事業缺乏有效之競爭,對保險消費者應屬不利

台長: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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