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1.5万发气枪铅弹微信售卖获利6000元,内江2小伙获刑
利用网上购买的模具和铅条,内江小伙陈某与王某在自己家中制作出了约15000发气枪铅弹,随后通过微信发布广告,以200元左右一包的价格进行售卖。包裹着几百发铅弹的32个快递,先后运向全国20多个省市,两人共计获利约6000元。
1月15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8年度“全省十大网络犯罪典型公诉案件”,红星新闻记者从中获悉,在上述案件中,陈某和张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
↑气枪孔(视觉中国资料图)
自制气枪铅弹微信售卖
退回包裹中查出猫腻
2017年9月,内江小伙陈某萌生了制作气枪铅弹售卖的想法,在与朋友王某商量后,两人开始共同制作并在网络上出售。截至9月底,两人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两套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和铅条,在陈某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某镇的家中制作出气枪铅弹共计约15000发
同时,陈某通过微信向外发布售卖铅弹的广告,并以每包500余发、200元左右一包的价格出售。在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后,陈某、王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中通快递代办点进行快递邮寄。
第一次邮寄时,陈某请托张某帮忙向代办点老板说情,想避开寄出快递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的限制。在老板同意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以虚假姓名“林峰”,虚假联系电话“189××××0045”登记寄件人信息。
据经营快递店的吉某回忆,这些包裹基本上每次拆开来看都是相同的:重约1斤左右,呈深灰色的圆柱颗粒状,是大约1厘米长、0.5厘米粗的金属物品,每包大约有几百颗。
以这样的方式,他们于2017年9月25日至28日短短三日之间,先后向全国20多个省市共计邮寄了32个装有自制气枪铅弹的包裹,非法获利6000元。
因一名买家没有付款,陈某要求快递公司退回其中一个包裹。而侦查机关正是在这个退回的包裹中,查获了疑似非制式子弹600余发。
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法院:从旧兼从轻
2018年3月7日,该案由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而张某犯邮寄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因陈某、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22日,二审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应当适用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而检察机关则提出,应当以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为依据。
↑2018年3月28日,“两高”正式发布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截图自最高法网站)
内江中院认为,《批复》与《解释》均属于司法解释范畴,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就应当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就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法院认为,对比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对气枪铅弹的定罪处罚意见,《解释》只计算数量,而《批复》则要求不唯数量论,应综合多种情节予以考量,不难看出《解释》明显重于《批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批复》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王某辩护人的意见予以了支持。
2018年7月17日,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某和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张某犯非法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
监管机关应规范物流行业收寄检查制度
检察官提示,由于涉枪支、弹药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制造、贩卖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还呈现出销售方式网络化、交易主体虚拟化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点也使得枪支购销网络更容易发展、扩大,形成庞大的分销网络,影响范围变广。
此案警示大家,利用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等违禁品虽然有一定隐蔽性,但仍有迹可循,切勿心存侥幸,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工商、海关、邮政等监管机关也应规范物流快递行业的实名制收寄及收寄检查制度,阻断违禁品的加工、流通渠道。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编辑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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