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歡迎寫信給本局
一、交通違規檢舉注意事項
- 違規舉證
-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 為落實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請提供
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住址 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如匿名檢舉或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依法不予舉發。
- 違規舉證:
- 違規時間 、地點及車號:
- 請敘明
實際違規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並提供影像及照片原始檔(時間需顯示於影、相片中) ,承辦人員可於EXIF檔案中檢視攝錄時間,以確保拍攝檔案資訊正確無訛。 - 請敘明違規路段地址,並註記門牌號碼(如屏東市中正路119號前、屏189線18公里處),以供查證。
- 請提供清晰之違規車輛牌照相片或影片(
附件大小總共不可超過50MB ),畫面以車牌字體放大仍可辨識為宜,俾利後續舉發製單作業。
- 請敘明
- 違規事實(範例圖片)
- 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如變換車道或轉彎未打方向燈,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標線及違規事實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
請檢附連續影片 (請勿提供擷取相片),並檢附清楚車牌截圖。 - 如靜態違規係紅、黃線及併排(臨時)停車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
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例1、闖紅燈:動態違規應攝錄號誌、停止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有連貫行駛影片。
例2、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有連貫行駛影片。
- 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如變換車道或轉彎未打方向燈,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標線及違規事實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
- 不予舉發情形
- 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依法不予舉發,舉例如下:
- 例1: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 例2: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 檢舉資料(時間、地點、車號及事實)欠缺具體明確(如檢舉相片或影片時間不一致、為拍攝到標誌、標線或號誌,相片未清晰可供辨識、未提供違規全貌…等)。
- 檢舉內容尚未符合交通違規構成要件。
- 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依法不予舉發,舉例如下:
- 違規時間 、地點及車號:
- 備註事項
- 本系統為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凡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如汽機車排放黑煙、未戴口罩…等),將不予處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
- 檢舉人有提供
偽造、變造等不實資料或冒名檢舉 等,可能違反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刑事責任,均將依法移送。 -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執法目的,於必要時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號、性別、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 「道路障礙」相關案件,因需確認行為人身分,應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現場舉發,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故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分局派員前往處置。
-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亦可撥打
110 報案專線,說明違規狀況及地點等資料,經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轄區分局派員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交通違規檢舉注意事項
檢舉採證 |
---|
違規事證影像 |
車輛號牌畫面 |
明確標誌標線號誌 |
影像時間真實一致 |
檢舉人資料 |
---|
真實姓名 |
正確身分證編號 |
聯絡住址、電話 |
個人電子郵件 |
案件上傳系統 |
---|
案件不得撤回 |
50MB檔案上傳 |
輸入算式答案 |
處理回復 |
---|
線上了解辦理進度 |
系統補正案件內容 |
7日內完成補正 |
- 備註事項
- 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得撤回,請審慎核閱資料正確性,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
收到補正通知後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逾期補正不予處理 。 - 檢舉案件處理係個案審核,每一檢舉案件均有其編號及相應承辦人員,同一違規事時及採證資料請於
單一檢舉案件 敘明上傳。
- 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得撤回,請審慎核閱資料正確性,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