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將使臺商兩邊繳稅?

0
1478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在臺灣金融保險機構的客戶名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臺商企業及其家庭。與臺商財富管理及稅務切身相關的法令,金融從業人員亦應有大致的掌握度。中國在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除了新增反避稅條款,在「稅務居民」的身分判別上也做了修正。

  此外,在二○一八年九月也啟動首次與多國交換CRS(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資訊,過去由於各國間稅制不同且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許多富人會將資產移往第三地避稅,然而因CRS的啟動,中國富人及被列為中國稅務居民身分的外國人,包括臺商,海外資產將無所遁形,倘被認定為是避稅行為,將會面臨補稅的風險。本期將針對中國《所得稅法修正案》相關的議題做探討,期能幫助財務顧問師對於此次修法有更進一步地瞭解。

稅務居民認定方式

  依照中國現行規定「居住滿一年」必須一併申報境內外來源所得,然而外籍及港澳臺人士尚有一項「五年豁免條款」的優惠,即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自第六年起才須就其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惟若是一年內離境超過三十天,相當於居留不滿一年,即不屬於稅務居民,且可另重新計算五年。

  然而新個人所得稅法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規定只要在中國「有住所」或「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即屬於稅務居民,應就境內外所得全部課稅(全球課稅),故將可能影響到長期在大陸工作的臺商,特別在境外領有巨額股利收入或出售股票資本利得收入的臺商。如想規避,每年須有一半的時間離開中國;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下一步在落實新個人稅法時,將會考慮繼續對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人士作出優惠安排,倘若「五年豁免條款」能持續不變,雖然規避難度仍較以往離境三十天要大,但仍比沒有對五年豁免條款的優惠好很多。

首次交換CRS(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資訊

  中國已在二○一八年九月首次開展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交換信息除了中國稅務居民的個人境外金融資訊帳戶外,也包括境外公司:如薩摩亞及開曼群島等地的金融帳戶資訊皆將透過CRS被交換回中國,這對於有境外所得的中國稅務居民將構成重大的稅務風險。
臺商將兩邊繳稅?

  在稅務居民認定由原先一年調整為一百八十三天的情況下,在中國工作的臺商,將比以往更容易被歸類為中國稅務居民,一旦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將面臨兩邊追稅的風險。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並無法保證能否100%全額扣抵,該政策影響層面較廣,實際上稅負能抵繳多少,還需依各案狀況來看。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