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徐自強案纏訟 21年,直到九次更審才終於獲判無罪。其中究竟有多少曲折?我們準備好總整理給大家了,對司法有疑問,林雨蒼也有詳盡的解釋。

徐自強的無罪,其實關係我們每個人。它代表臺灣的法官真的能落實無罪推定,大家也減少了被冤枉的可能。

(責任編輯:林芮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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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雨蒼

先利益揭露,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不過就個人立場上,目前還不支 持廢死。

首先,看到底下推文廢死、反廢死的人戰成一片,我想先替雙方說一下:支持廢死,不等於支持放死刑犯出來滿街跑,也不等於強迫大家原諒犯罪者。 反對廢死,也不等於認為冤案不可能發生。

我相信,無論立場為何,大家都不樂見看到無辜的人被判罪,甚至被判死刑。 我想,無論你是否支持廢死,大家都一定希望可以改善司法結構,讓司法能夠盡量的公平、公正,不要再讓更多冤獄發生。

我相信,讓司法可以真的發現真實,是無論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在努力做到的事。可是,就我在司改會跟著徐自強案旁聽,我發現,很多時候,「我們真的無 法了解真正的真相」。像柯南那樣推理找出真相,真的很難。

因為我們會去「腦補」,所以當我們聽到一句話、一段話,我們會去想像那 個過程、那個畫面,而這就讓我們離真相更遙遠。所以,我們只能盡量去問, 去趨近真相。

舉個最好的例子。各位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是小孩,你走過一個花瓶 的時候,一陣風吹過來,花瓶摔到地上摔破了。你媽媽看到,以為是你打破 的,走過來高聲罵你。你說「我沒做」,媽媽認為你在狡辯;你保持沉默,媽媽會認定你「默認」; 最後你只好承認,媽媽告訴你,「知道錯就好」。

可是你根本沒做啊!但是在媽媽的想像裡,你就是有做。

如果我們急著要「聲張正義」,急著要下判斷,或是被迫在無法完全了解的時候做決定,就會帶來風險,讓我們做出錯誤的決定,冤枉無辜。

這,也就 是為何冤案會發生。

因為大家都腦補出自己的想像,自己的正義,當辦案員警、檢察官、法官都 自詡為正義使者,要「聲張正義」的時候,風險也隨之而來。所以,司法的重點,一直要放在「如何在結構中制衡、改善人性的弱點」。

所以,我們規定了當事人有緘默權,有權保持緘默;規定了法官應該無罪推 定。但是,我們的司法結構,鼓勵法官做無罪推定嗎?這個答案,就很難說 了。

回到我們每一個人身上,如果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可以抱持著「我可能會說錯」的心態,和大家一起好好討論,或許我們會更容易得出共識,我們就能離真相更近一點。

徐自強案到了更九審,背景很硬嗎?

首先,徐自強案最大的問題點,就是他所有罪責都是共同被告說的,而且隨著案情的偵辦,共同被告的證詞還一變在變。

案發當天,他和家人在一起, 有個不在場證明的證人,還有早上的提款照片和下午的租車單為證。 但法官根據車程直接認定徐自強犯案「不無可能」,在之前的判決中,一直 認定徐自強參與擄人勒贖的謀畫,因此多次判處死刑與無期徒刑。

因為證明 徐自強有罪的證據過於薄弱,檢察總長提起多次非常上訴,法官也曾提過釋 憲,大法官因此做出釋字582號解釋,共同被告的自白無法作為定罪的證據, 必須到法庭上交互詰問後,才能作為證據。

也因此,徐自強案已經被寫入了教科書。所以,徐自強背景很硬嗎?當然沒有很硬,只是有民間團體在協助救援而已。反而,更審越多次的案件,有問題的可能性其實越大,大家要小心。

為何這次徐自強會被判無罪?

我們都知道,證據到了法院後,有些證據是有問題的,不能用,所以在做判 決的時候,法官應該要排除這些證據,在那些沒有問題的證據中,找出事實 的真相。

這個排除有問題證據的審理過程,就是「提示證據」。

在提示證據的階段,以往都是律師拿出表格,在證據清單中勾出有問題的證據;檢察官也提出一份表格,法官收下雙方的表格。

但,法官收下後會不會仔細的看,排除證據?這就很難說。

這次徐自強案,剛好司法院引入科技法庭,法官也在律師的要求下,做出決定:一個一個證據攤出來,在法庭上讓律師、檢察官表示意見,這是台灣司法從來沒有做過的事情。

當然,律師針對證據侃侃而談,指出共犯自白一路以來自相矛盾的部份;而 檢察官一直重複「沒有意見」、「以書面表示意見」。這個過程,剛好等於 讓法官有個機會真正的審視過證據,正視證據中矛盾的部份。

這個逐項提示證據的過程,在很多司法院人士的口中,這種作法「不效率」、 「浪費訴訟資源」,他們認為這是律師的「焦土政策」。

只是,面對一個可能被冤枉的案情,面對一個人生,仔細審視證據,多花個幾天來討論,避免冤案的發生,我想這是大家都不會反對的事情吧。為了效率,去犧牲一個人的人生,我想大家應該都難以接受。

最後,在判決中,法院認定之前判決徐自強有罪的自白失去證據效力,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判決徐自強無罪。

我看新聞,覺得徐自強問題很大啊!

目前,法院只有宣讀判決,完整的判決書仍未放出,因此許多記者撰寫新聞 的時候,使用的是司法院過往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

但在律師的辯論中, 已經多次指出,法院的「事實認定」只是把共犯百百種的自白湊出一種,問題很大。 但因為記者使用了這樣的事實認定,撰寫出來的新聞,就容易讓人誤以為徐自強涉案。這是大家可能要稍微注意的部份。

小弟在這裡提供徐案三位辯護律師在更九審最終辯論的時候使用的投影片, 指出了徐案證據的諸多矛盾點,大家可以參考。

徐自強無罪,對每個人的意義是什麼?

徐自強的無罪,其實關係我們每個人。

如果徐自強有罪,代表一種狀況,就是:如果你兩個朋友共謀犯罪,他們犯 案當天你和家人在一起相處,而他們落網後,還緊咬你跟他們一起犯罪,那 麼你就有很高的可能跟著被冤枉有罪。

徐自強的無罪,代表臺灣的法官真的能落實無罪推定,大家也減少了被冤枉的可能。至少,睡在家裡的時候可以安心一點,不用擔心被誣賴在外犯罪。

徐自強案以外,還有其他冤案嗎?

目前台灣幾個團體在救援的冤案,還有邱和順案鄭性澤案、以及謝志宏案。

目前主力救援的團體,鄭性澤和謝志宏案是廢死聯盟和冤獄平反協會,邱和順案是民間司改會。 我想,大家可以對廢死的立場提出質疑,也不用相信他們的立場;但在救援冤獄的方面,還是應該給予他們一點掌聲。(編按:此段落是編輯自林雨蒼2015的文章,鄭性澤案已經無罪)

小弟未來會撰寫一些相關的冤案,大家有空可以參考。

我要怎麼關心司法?

目前,台灣司法仍有重重的問題,但還好,我們還能到法院旁聽。 如果各位有空,可以到法院旁聽,去了解訴訟過程,了解了司法,未來才能 一起關心、監督司法。

我們能幫徐自強做什麼?

目前檢方已經確定要上訴,因此接下來最高法院的決定就左右著無罪是否能定讞。

因為徐案,台灣的司法作出了不少修法,以及像釋字582號解釋,保障我們每一 個人,能有更公平、更公正的司法。

如果大家想要聲援徐自強,有兩個好的作法:

  1. 未來徐案如果進入更十審,或三審,大家可以一起來旁聽,一方面聲援徐 自強,二方面也可以了解台灣的法庭,了解台灣的司法。
  2. 您可以把這篇文章(和上一篇)傳給您的好友看,讓更多人了解徐自強案; 也可以購買徐自強T,穿在身上,讓大家看見徐自強。

徐自強案的總整理

由於徐自強案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所以今天報紙都大幅報導。 小弟再此重新整理一下之前撰寫的文章,重新做成一份懶人包。 之前法庭在審理時,在證據提示的部份,逐項筆錄拿出來討論,就花了約 三個整天的時間在討論,小弟只能盡量簡短,盡量清楚的說出案子的疑點, 但本文還是很長,請大家見諒。

懶人包會提到許多過往審理的判決,時序大致如下:

1996年5月16日 ,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1996年6月24日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1996年11月23日 ,士林地方法院判徐自強死刑。

1997年-1999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 ,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 ,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1年2月8日 ,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

2004年7月23日 ,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2005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

2009年12月8日 ,更六審宣判,徐自強依舊被判處死刑。

2011年11月25日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 ,更八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2012年5月19日 ,因速審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徐自強因而得以在凌晨零時(速審法生效日)自看守所釋放出來。

2013年4月3日 ,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九次 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4月29日, 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

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

總計以上,徐自強一共被判過7次死刑: 一審、二審、更一、更二、更三併更四、更五、更六,以及2次無期徒刑: 更七、更八 和這一次的無罪。

一切的起點: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1.png

詳細過程如下:

1995年9月2日清晨,建築商人黃健雲接獲不明來電,求以七千萬元贖金, 贖回長子黃春樹;在與媳婦黃玉燕確認過後,黃家隨即報警,並在警方成 立的專案小組協助下,展開追蹤。

1995年9月18日,歹徒約定第一次交付贖金,當天下午,黃健雲依照歹徒指 示,來到高速公路北上45公里處等候。

由於案發至今都未曾聽過黃春樹的 聲音,在懷疑兒子恐遭不測的情況下,黃健雲向歹徒謊稱沒看到指定的對 講機,也未按照指示丟錢。當晚,歹徒再次打電話至黃家,要求提高贖金, 並指定改由黃春樹的妻子黃玉燕負責交付贖款。

1995年9月25日,歹徒約定第二次交付贖金,當天,黃玉燕在警方的陪同下, 不斷與歹徒周旋,最終來到桃園火車站。原本,歹徒指示黃玉燕搭乘21:30 南下的平快列車,但黃玉燕謊稱迷路,並在火車站伺機觀察;其後,歹徒 再次來電,要求她搭乘22:34南下的平快列車。

9月25日當天,警方透過全面的追蹤,於22:30左右,在桃園內壢火車站附近, 逮捕到一名可疑的共同被告黃春棋。 經黃春棋家人、親友比對勒贖錄音後,警方確認黃春棋涉入本案。

9月28日, 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春樹屍體,全案宣告偵破,並通緝兩名在逃共犯:陳憶隆、徐自強。

涉案人說法整理

黃春棋說:

  1.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2.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 山區
  3.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4.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 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1.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 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 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2.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 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 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3.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 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4.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 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徐自強當時狀況如何?徐自強行程如下:

1995年9月29日

黃春棋落網後第四天,徐自強從報紙上看到自己涉案的新聞。 在與家人討論過後,因為擔心被警察刑求,展開了逃亡的生涯。

1995年10月6日

逃亡中的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及下午的不在場證明,證明無論是擄人、殺人甚至是勒贖時,他都不在場。(此時陳憶隆尚未落網)

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10:47,他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二號) 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而中午,徐自強回蘆竹母親家用餐,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桃園縣蘆竹鄉南山路三段184號業昌汽 車修理廠);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 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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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6日

黃春棋與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因為擔心兩人被執行後,死無對證(如蘇建和案狀況),徐自強於6月24日,在律師的陪同下,主動投案 。

法院怎麼看?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定讞。

法院判決死刑根據如下:

共同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不採用不在場證明

法院曾兩次駕車從綁架地點(大直)到徐自強龜山租屋處。第一次因為迷路, 花了一個多小時,第二次由陳憶隆帶路,花了45分鐘。

法院認為,徐自強在 約在上午8:40在大直綁架被害人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回到現場,擦拭指紋,之後再10點前返回龜山,前往郵局領款。

有利的證人都在維護徐自強,不可信

徐自強岳母、妻子及母親所述,證明徐自強9月1日沒有參與犯罪的證詞,皆 是維護徐自強的說法,不能作為徐自強有利之認定。

但,在更五審以前,法院從未傳喚不在場證人洪佩珊,就判徐自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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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贖用車為徐自強所租

徐自強分別在9月18日、9月21日兩次以自己的名義租車,此車為被告取贖之用,因此推斷徐自強一定有參與取贖。

預謀作案

被告等人事先準備硫酸、手銬、手套、小武士刀等犯案工具,並挖好埋屍用的洞,可見是「預謀」犯案,所以判決死刑。

法院的事實認定有沒有道理?我們來逐項拆解。 首先,共同被告的證詞有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徐自強案最大的爭點。

刑求問題

兩個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都疑似在警詢時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不是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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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有 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依 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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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有沒有製作筆錄的錄音錄影?根據承辦的員警表示,應該是有全程 錄音錄影。承辦員警也說,當時有調閱通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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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這個案子最後通聯記錄、偵訊錄音錄影、作案車輛的指紋記錄都消失。

記錄遺失的原因是因為「納莉風災淹水」,但當時台北市政府檔案備份管理辦法早就明白指出「備份之存放處所,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為防淹水,應避 免位於地下樓層。」經過律師調查,存放證據的警局也沒有淹水,行文去警局, 他們說「會再找找看」,就沒有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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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各位就可以思考,這樣的刑求狀況,如果當時徐自強不是逃亡後, 到法院投案;而是選擇走入警局會怎樣? 各位可能會看到徐自強自白自己犯罪,然後再也翻案不能了。

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自白

那麼,這些黃春棋、陳憶隆刑求後,供出的自白究竟是彼此吻合,還是矛盾百出呢? 答案是,矛盾百出,有太多的問題再裡面。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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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第一時間落網後的警方偵訊,就有許多互相矛盾之處。

黃春棋一開始向警方供稱,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9月1日案發當天上午9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 止山區,在那裡,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時間約為上午11點。之 後,他先行返家,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然而,陳憶隆的供詞,竟然與黃春棋全然不同。

陳憶隆向警方供稱,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8月中旬開始謀議,9月1日當天, 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

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 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 被害人家屬。

(陳憶隆其中一版陳述後來被法院拿來作為事實認定,但原因不明)後來陳憶隆還陳述,因為很氣黃春棋,所以「什麼事情都把黃春棋牽扯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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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黃春棋自己本身的供詞都前後矛盾。

10月26日陳憶隆落網後,黃春棋還是堅持徐自強有上山,然而,在檢察官提 示徐自強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回答:我不知道。直到11月8日首次開庭時, 黃春棋才表示,之所以說徐自強有上山,是因為「記不清楚」。

11月10日檢 察官偵訊時,黃春棋才依附陳憶隆的說法,表示「徐自強有先下車,但不知 道他為什麼下車」。

整理簡易兩人供詞矛盾之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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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有人疑惑,徐自強應該就是有做,不然為何會有人緊咬他犯案?

一般認為,黃春棋落網時,為了保護自己的親哥哥黃銘泉,因此把徐自強代入黃銘泉的主導角色,意圖使自己的哥哥脫罪。

由於黃春棋、陳憶隆犯案當時,剛好欠徐自強的錢,徐自強有撥打BBCall向 他們討債,在警方詢問下,剛好順勢把徐自強代入其中的位置。

硫酸疑雲

共同被告的自白,在證據上,還有許多問題。硫酸疑雲是其中很有名的例子, 也成為之前法官認定徐自強為共謀的證據。

楊日松法醫於案發當年(1995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 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 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 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

但因為陳憶隆陳述「徐自強購買硫酸」、「潑灑硫酸於屍體上」,因此硫酸 成為徐自強涉案關鍵之一。

結果在更(六)審的時候,法醫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報告指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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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蕭開平還陳述,「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 對於楊日松的鑑定,他說「我覺得他可能不了解硫酸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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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跟司改會做的豬皮實驗完全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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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蕭開平的陳述,楊日松也做出回應,指出屍體「無硫酸潑灑之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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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開平的陳述明顯與常理不合,恐怕是為了配合徐自強共同被告自白「徐自強購買硫酸」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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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證據不足

勒贖錄音並沒有徐自強的聲音,被害人家屬也不認識徐自強。

審判過程中, 沒有證明徐自強與另外兩名被告緊密聯繫的通聯紀錄、勒贖錄音沒有徐自強 的聲音,由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內湖分局三個單位組成,侯友宜 共同主導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都憑空消失。

共同被告翻供

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 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 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自白書這樣寫: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 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 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但這些翻供的自白,法院並未採信。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01年2月8日,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 調查。監察院指出:

  1.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2. 徐自強若真有涉案,不可能以自己名義於9月18日、9月21日兩次租車,並以妻子名義還車。一般人若明知有涉案,明顯不可能會這樣做。
  3. 綁架後,要回到現場擦指紋,再趕回龜山,時間上真的可以這麼順利嗎?
  4. 共同被告說,9月1日下午,四人一塊商議。徐自強下午的行程,怎麼會不重要?

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

2004年7月23日,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必須經過 證人詰問程序,還需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之後的審判程序,雖然共同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但還是沒有經過法定的詰問程序, 仍不符合釋字582號的要求。

總結一下徐自強案的問題。

支持無罪的因素如下

1.不在場證明
  1.1. 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在郵局提款
  1.2. 謀議分贓時,徐自強在母親家、去租車

2.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

3.徐自強9月18、21以自己名義租車(監察院調查報告)

4.沒有三人之間的通聯紀錄

5. 陳憶隆:徐自強沒有參與 
  5.1. 沒有逮捕前,打電話給徐自強母親 
  5.2. 死刑確定後,寫自白書給徐自強母親

6. 黃春棋:徐自強沒有參與
  6.1. 死刑確定後,向徐自強母親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

不符證據法則的部份

共同被告自白有以下問題:

1.遭刑求可能性很大 。

2. 沒有可信度,同一人前後、兩人間互相矛盾、反反覆覆,並與科學證據矛盾。

3. 交互詰問違反證據法則
   3.1. 釋字582之前,沒有經過徐自強與律師的交互詰問
   3.2. 釋字582之後,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具結,無法實質交互詰問

4. 違反證據法則
   4.1. 沒有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
   4.2. 檢方沒有提出客觀科學、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

無罪推定原則是徐案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 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 (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 (2)還要自白以外的 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 「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 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 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各位可以想想,如果是有罪推定,拿不出證據就當有做——那麼,你在家跟 家人相處,在家睡覺,都有可能遭到誣賴。你說沒做,法官認為你狡辯;你沉默,被當成默認,法院還要你提出更多沒做的證據,這多可怕?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 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 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

而也幸好, 更九審的時候,逐項提示證據,證明了檢方的舉證充滿問題,也才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參考資料:

徐案懶人包:懶人包、懶人包
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司改會新聞稿:自強無罪,正義徐來,司法改革二十年有成
司法院新聞稿
徐案簡短前情提要:

延伸閱讀:

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20年
徐案聲援網頁
民間司改會FB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徐自強案@蒂瑪小姐咖啡館

最後,也歡迎大家聽聽看芯儀(SUZUKA)為徐自強所創作的歌。

芯儀參與救援徐自強的徐案專組後,因為要需要宣傳的素材,開始蒐集徐自 強平時的生活紀錄,但問起徐自強平常會不會寫詩、文章或寫日記的習慣, 他的回答都是「嘸!」,不過他又補充了一句,「不過我有寫很多遺書……」, 是他在獄中16年的時間裡,寫給父母親及兒子的遺書。

芯儀說:「應該是非常淒涼的遺書,在看他的遺書前我這樣以為,但是看完 心卻像是被滋潤了,沒有怨天尤人的長嘆,只有滿滿的思情喊暖,寫給父母 親的信中有一句『如果有人問我這樣被判冤死,心裡會不會懷恨?其實我心 中裝滿著您們給我暖暖的恩情,再也沒有空間可以容納對人間醜陋的各種印 象了。』讓我印象深刻,一位被冤枉而關進獄中16年的人,說出這句話是需 要多大的勇氣!」

也因為這句話,芯儀極其希望能夠將阿強如此溫暖的一面 傳達給更多人,因此決定將這幾封遺書寫成一首歌,同時也講這首歌送給阿強。


(本文經原作者林雨蒼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Re: [爆卦] 徐自強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