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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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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審訊 [2/2]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傳召DW1 陳先生 (被告朋友)

🔸 辯方主問
DW1與被告是舊同學,自己未畢業前已在灣仔某快餐店工作,2020年3月轉任全職,職位是trainee manager,案發時仍在同一公司擔任同一職位。

被告知道其工作,曾經約2、3次去探他及用餐。案發當日被告沒有聯絡過他,而被告過往去探望他也不一定會預先通知。DW1沒有固定放飯時間。更表由上級編排,通常紅日都冇假放;上班時間通常是1500-2400,紅日則可能返1200-2100。

DW1與被告特別多共同話題的時期,可能一兩日見一次,平時則可能一兩個月見一次。

🔹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被告沒有聯絡過DW1,他亦全日冇見過被告。

- DW1作供完畢 -

傳召DW2 馬先生 (被告前僱主)

🔸 辯方主問
DW2是長沙灣某cafe(月前結業) 東主之一,透過招聘網站聘請被告出任兼職廚房員工,職務為餐點製作及廚房雜務。被告於2020年9月離職,在其cafe工作了約1年。被告非全職員工,每周工作5-6天,每天約10小時,出時薪。

被告工作包括協助處理來貨,要拆箱及將貨物擺放至相應儲存位置。公司基本上每天都有來貨,DW2經常見到被告幫忙拆貨及擺貨,亦見過被告「經常性」從銀包攞出「一把刀仔」拆封箱膠紙。DW2形容該刀仔為黑色咭片刀,庭上確認證物P3為上述咭片刀。

🔹 控方盤問
「僱主對僱員有咩責任你知唔知呀?」主控首先關注,DW2公司有否向員工提供安全的拆箱工具,並警告其庭上證供有可能導致他被刑事檢控。

DW2確認,店舖內有𠝹刀及其他不同大小的刀具,隨手可得,可用來𠝹紙箱,而自己沒有特別告訴員工,要用什麼工具去拆箱。主控指P3「其實都好危險,好容易𠝹傷自己」,DW2不同意,稱自己未用過P3,但目測應是容易操作的𠝹刀。

對於被告如何使用P3,DW2表示只見到他經常使用,「答唔到好清楚」他如何使用。主控指,DW2講唔到是因為未見過被告使用。

- DW2作供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倚賴的證據分別是:網上有號召當日銅鑼灣、灣仔一帶有非法遊行;被告在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交界被警員截停,搜出咭片刀;警誡供詞及會面紀錄。

事實上,咭片刀有工作用途;控罪元素是P3咭片刀為攻擊性武器,而被告無合理權限及合理辯解管有咭片刀。

📎環境證供是否足以推論傷人意圖
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到。控方倚賴環境證供作推論:非法遊行、被告著黑衫、電話有相關資訊、搭車唔用八達通等。(鄧官指,控方已表明不依賴被告電話內容。)環境證供是否足以推論,被告必定是去參與活動,必定是暴力參與者,必定有意圖用咭片刀傷人?

🌟鄧官指出重點:法庭需要考慮的關鍵是,有傷害性工具出現在鬧市,是否已足夠推論?

梁大律師力陳,控方首先須證明工具是攻擊性武器,然後才需要被告提出合理辯解。而即使被告想參加遊行或者真的有參加,也不足證被告想用暴力。

根據PW1證供,該區人流普通,亦沒證據該處有非法集結;其供稱被告眼神閃縮,而且見到警員就與「同行人士」分開-- 被告已經解釋過,與該「同行人士」互不相識,而即使他們認識,也不會增加被告的嫌疑。

梁大律師續指,被告電話有遊行活動資料,搭車唔用八達通,極其量證明他是去參與活動,沒有證據他是用何種形式參與,例如是叫口號、與警方對峙、刑事毀壞或傷人等。與此同時,被告當時沒有其他「參與暴亂」的裝備,同樣無法證明是否會使用暴力或作刑事毀壞。

🌟鄧官再指出,即使準備參與活動、甚至用激烈方式參與,也不等於會使用工具。

📎被告證供可信性
梁大律師提到,被告在被截停現場及警署錄影會面中的對答皆自然、不閃縮,供詞可信。

被搜出咭片刀的銀包「暗格」,普遍銀包也有,並非真暗格。咭片刀可摺成有手柄的刀,刀刃不太鋒利,而它放在銀包內已相當長時間,明顯可見有壓痕,與被告2015年購買咭片刀的供詞吻合,而刀鋒稍鈍的狀況亦與其供詞吻合。被告在庭上示範使用它時動作純熟,而公司有其他刀可供使用,不代表他不可以用私伙。

控方不可能證明各位證人供詞為虛構,而關於咭片刀用途是可信的合理辯解;即使法庭裁定不可信,控方也要有足夠證據,以得出被告必然是意圖傷人的推論。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宣布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205 開庭 -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繼續盤問

🔹控方覆問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6:35
確認畫面中有白色波鞋。

00:06:36
確認畫面中有黃色頭盔。

00:07:02
確認D10在畫面右方首次出現。

00:07:38
確認D10在畫面中。

確認當天速龍小隊衣著均為深藍色制服、黑色背心及黑色鞋。
不肯定截停D10的位置是否金巴利道行人路邊近燈箱位置。
同意截停D10的位置與片段00:07:02中顯示D10的位置是同一位置。

00:07:41
PW25在片段中首次辨認出自己。

同意當時在00:07:41顯示的同一位置(金巴利道)對D10說「警察咪郁」並數次喝令她跪下。
不知道PW25轉入金巴利道時,其他速龍隊員的位置。
指當時因D10正在跑而對其說「警察咪郁」,D10停下後PW25喝令她跪下,數次喝令後D10才跪下。
不肯定PW25對D10說「警察咪郁」時、首次喝令D10跪下時、D10跪下時,有沒有其他速龍在D10身邊。

- PW25 作供完畢 -

- 1250 午休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求情

D1 李卓人🛑因另案服刑中
D3 蔡耀昌
D7 梁耀忠
D10 梁錦威🛑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17 胡志偉🛑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

D1 李卓人另涉及3單類似案件
D3 蔡耀昌 1993曾非法集結
D7 梁耀忠 涉18/8案件
D10 梁錦威
D17 胡志偉 相似非法集結案件

D1 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

D3 2021曾公開表示六四集會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正面人格,過往社會貢獻。法庭就此案批准保釋,集會在和平地進行。

D7 被動角色,沒有公開呼籲,沒有策劃。即使不出席,集會仍會進行。葵芳地鐵站電子蠟燭,關注衞生環境下集會,曾阻止年輕人衝入立法局,立法會其中一個年資久的議員,為人低調,沒有走向政治明星道路。
承諾不會再非集等。
官:白頭佬個頭易認,加上白衫,後到,在後排仍能見到。

D10 過往沒有刑事背景

D17 外國教育背景高,為貢獻社會放棄進修碩士,服務社會多年。

1238 D1自白,嗚咽,在場旁聽人士感動

李卓人以中文於庭上為自己求情,大約十分鐘,讀完後,正庭和視像庭的人拍手。

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 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判刑

關,*,梁,任,張(14-31)🛑除張以外四位已還押22日(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上回裁決

詳細判刑內容

1451開庭

判刑如下:
D1 (關31): 監禁12星期
D4 (*): 判處勞教中心
D5 (梁24): 監禁12星期
D6 (任25): 罰款$1000元+監禁12星期
D7 (張22): 感化令18個月及附加條件(參加有關社區活動及心理精神治療)

駐:被判處監禁被告監禁起點為16星期,因為背景良好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扣減4星期。D6無線電判處$1500,認罪扣減至$1000

*被告們精神唔錯🙏🏻
(直播員按:今日好多家屬親友到場支持,相信佢地會收到大家嘅心意,各位要保重🙏🏻)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452 開庭 -

主控表示在新影片中發現有關於D10的「Footage」,並已告知及將影片交予辯方,惟未知辯方對此立場。

🌟游官認同辯方應細閱有關案情的新材料,同意押後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提堂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
控罪1、2認罪‼️
控罪3 不認罪

控罪3 :控方有5個證人,將會傳召3名上庭作供,另有10分鐘片段,辯方沒有其他証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另預留31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3/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 (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繼續傳召PW1 港鐵職員洪先生

🔹控方主問 (續)

🎥星展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
PW1確認,畫面可見D1 由根德道方向進入九龍塘站G1出口的非付款區域,在閘機前方蹲下;另外也確認片中D2「應該」同樣從根德道方向經君蘭餅店通道走到G1出口的非付款區域。畫面出現火光後,D2經君蘭餅店往根德道方向跑。

📌P55閉路電視截圖
📎第58頁:位置在真光里,另有一橫街為根德道;截圖右上角之藍色建築物是港鐵站
📎第59頁:沿真光里行入根德道會行到截圖左上角位置
📎第57頁:同樣位於真光里,與第58頁的鏡頭相反方向;有一黑衣人(主控稱為D2)在真光里沿路行,會去到第58頁所顯示位置
📎第55頁:真光中學對出行人路,直路可行到第57頁所顯示位置

🌟 #李慶年法官 介入:「主控官牙,你有冇玩過劃鬼腳呀?」李官表示,如主控想指出路線,可利用草圖。

應主控要求,PW1在P56草圖上標記出P55截圖的相關鏡頭所在位置 (後呈堂為P56(PW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有4名控方證人不需要盤問,其證供以65B呈堂

港鐵職員供詞P83
現場發現火種及負責救火,形容火種為1米高x3米長x1米闊,現場留有酒樽及酒樽碎片。沒有接報有任何人受傷。
乘客供詞P84
現場突然聞到天拿水味,然後發現閘機著火,途人四散 唯獨有一黑衫人與眾不同,向沙福道方向跑走。證人過程中沒有受傷或財物損失。證人距離火種約3米,留意到兩部閘機被燻黑。上述黑衫人肥身材,身高約1.65-1.7米,穿黑衫,戴黑巾蒙面,孭背囊,見唔到樣。
乘客供詞P85
證人在G2入閘,聽到G1「POM」一聲,似有人掟玻璃樽,然後見到G1著火。途人四散,唯獨有一人,戴鴨嘴帽,黑衫、黑巾、黑背囊,向沙福道跑走。證人看不到縱火行為,不久後見到有職員帶滅火筒救火。由於上述人士背向證人,證人只見其背面特徵。該人瘦身材,見唔到樣,看不到手上有冇物件,與證人相距約5米。
7-11職員供詞P86
便利店剛開業已申請兩部八達通機,一直在店內使用。

🎥播放D3錄影會面紀錄
會面紀錄2020年1月7日早上進行
辯方對謄本內容有爭議

164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2/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上午進度:

📌PW4 #陳喬崔 警司 電子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簡短及詳細報告以65b呈堂(P12,P16)中文譯本為P12a及P16a
-2020年4月3日 DPC17132交來2支雷射筆放在普通沒密封證物袋作檢查(以Q1及Q2分辨,自己有貼上黃色標籤紀錄RN案件編號,有雙方簽收文件P17(1)呈堂
-Q1是本案呈堂證物(即P2)
-Q1測試後評為3B(IEC 60825)對人眼睛照射有傷害,安全距離為60米以上
-測試前後有一式兩份簽收文件P17(1)接收雷射筆及P17(2)退回雷射筆文件,其中交警員2份副本PW4漏簽 🔸直播員按:會唔會根本沒有當面交收?]

盤問
-確認DPC 17132交來2支雷射筆放在沒密封證物袋,但有摺住及用釘書釘釘好,但同意可以拆釘取物件後重新封口
-問到P17(1)及P12(2)交收證物,自己漏簽可能因忙碌沒有看清文件
-承認當時送來2支雷射筆用同一RN 號碼,如顏色相同可能分辨不到,但Q1是黑銀色,Q2是銀色
-分別用跟機及全新鹼性電池測試Q1,證實跟機電也可發射出激光
-同意本案雷射筆P2未達第4級,所以沒有安全鎖
-不同意是憑RN或標籤辨認Q1是本案證物,自己有記錄尺寸同筆身上面danger字眼,另貼紙英文字This串錯為TSIH,但同意筆身沒刻字或刮花特徵
-不知道辯方律師所指本案證物雷射筆曾放入密封貴重證物袋,但自己處理時所見是入普通證物袋
沒有覆問

📍下午進度

📌PW5 DPC 17132 黃子恆(音)作供
主問
-2019年9月16日0109時從DPC 3439接收本案共13件證物,雙方在灣仔證物室交收,逐一在大透明證物膠裝取出,核對後入一大袋放在自己辦公室有鎖之鐵櫃桶由高數落第三格內,期間有分幾次取出作包裝,入電腦資料等。在2019年10月15日所有證物一次過交到灣仔警署證物房
-2020年4月2日從證物房提取雷射筆P2及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並在4月3日送往警察總部作檢驗,確認雙方有簽收證物文件,4月16日取回並在5月11日交回灣仔證物房。

🔥在PW5主問尾提到證人將雷射筆交回證物房,裁判官問之後交收警員如何處理,檢控官表示其理解是辯方證物鏈爭議至交回證物房,所以沒有準備傳召餘下處理證物警員,辯方表示不同意,需要所有接觸證物警員口供🔥

🔥🔥🔥王官怒指主控沒有盡責舉證,主控解釋同辯方律師開審前溝通理解辯方不需要證物房警員口供。王官再發怒指要傳召證人及需要咩口供舉證是控方責任,並質問主控如強姦案/傷人案,辯方向控方指不用傳召受害人,那控方就真係不傳召舉證?本案開案辯方一早表明主要爭議證物鏈,最後指主控自己檢討一下點安排,審訊繼續🔥🔥🔥

盤問
-同意記事冊沒有記錄2020年4月3日送2支雷射筆往灣仔總部作檢驗
-昨天才錄取之書面口供Pol.154寫上2020年4月3日上午1141證物房提取1支雷射筆P2往總部作檢驗,然而同陳喬崔交收記錄時間也是1141,PW5承認演繹唔好,唔記得實際是幾時提取證物
-問到為何昨天書面口供寫只得一支雷射筆, 證人話因為口供是本案用所以就寫一支,但確認實際是提取兩支送往檢驗
-PW5當天共收到四個被捕人士證物,每人一袋放入辦公室四格鐵櫃桶,然而該櫃只有一個鎖頭,一開便開曬所有格
-同意記事冊完全沒紀錄本案13件證物,但參考自己調查報告所以能在昨天錄取口供Pol.154 時逐一列出,但內裡是沒有鎖匙扣。
-調查報告及記事冊均沒記錄本案雷射筆是黑色,但昨天PW5所錄Pol.154卻寫到是黑色,PW5指雖事隔2年但仍記得
-不同意本案雷射筆是重要證物因此需要放入貴重財物證物袋(亦稱防干擾證物袋),自己理解是有價值證物才須放,如本案八達通及手提電話有放入貴重財物證物袋

1646 今日完,盤問PW5估計仍需1小時,下次繼續。

🔸檢控舉證準備不足,需跟進
裁判官不滿控方準備不足,一些文件在審訊時提及才交予辯方(如PW5調查報告,其口供也是昨天才做),屢次令審訊暫停讓辯方查看。今日完庭要求負責警員尋找原因下次告之,同時要求辯方協助做列表紀錄警方那些文件在審訊中途才提供及提供文件之時間,供法庭了解跟進影響審訊期原因。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王官今日發好多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判刑

D1: 陳(49) #李煒鍵大律師
D2: 鄭(54) #黃立煒大律師
D3: 陳(26) #朱寶田大律師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控罪按此

裁決理由

=============
10:12 開庭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被告係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與家人關係密切,今次只係一時衝動,無組織無預謀,希望法庭考慮初犯,予以輕判,早日回歸家庭。

D2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意承擔責任,被告係單親母親,任職保安,公司叫佢辭職,今次事件對佢已經係好大懲罰。

D3 律師呈上新求情信,由上司何小姐撰寫,形容被告熱衷於工作,態度良好,同事與顧客關係和諧,僱主願意留崗位等待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評價正面,有真誠悔意,不同意以暴力成為前線抗爭者,今次犯事係因為低估咗冷靜嘅能耐,無預謀,初犯,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可以從投社會,今日父母與親友有到庭支持。

10:20 判刑理由
經過審訊,法庭了解咗案情,事件嚴重,要判處監禁模式,只係考慮刑期長短,考慮咗求情,背景報告,和所有因素,就控罪(1),控告三名被告,刑責相同,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各人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過審訊裁定罪成,無減刑空間,判處監禁4個月。

就控罪(2),指控第三被告,同樣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判處監禁5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休庭考慮。

10:44 批准D2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現金一萬元,每週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改變,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直播員控: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坐滿第六庭,法庭要開設延伸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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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8 開庭 -

主控預告今天流程,聆取答辯後將宣讀開案陳詞及傳召第一證人,其後將申請押後至明天予控辯雙方討論案情及呈堂閉路電視的技術問題。

全部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節錄各部份)
背景:自2019年12月1日間數百名示威者參加獲授權的遊行,遊行其後變得混亂,在傍晚時份,人群聚集在各區包括紅磡,若干示威者集結在船景街一帶,他們惡意破壞黃埔港鐵站並造成水浸,在德安街亦有示威者以磚陣堵路,並惡意破壞吉野家及優品360等商鋪。

-D2案情:
約晚上8時有示威者聚集在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警方驅散時D2沿船景街跑入德安街,在德安街的麥當勞被截停。制服D2後警員把他向後拖走,在附近的一名人士伸出手欲搶走D2,警長向其大叫「行開」該名人士隨即逃跑,約2015時以非法集結拘捕D2。
-D1及D3案情:約2016時,D1及D3跑向船景街德安街交界,女警2523走近並聽到有人向人群大叫「有警察,快走」,其後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及D3。

-各被告裝束及物品
D1:口罩、黑外衣、黑T-shirt、黑色褲、黑背囊、背囊搜出白色雨衣、啡色上衣、三張八達通、一部手提電話及六張SIM卡
D2:護目鏡、腰帶、黑色運動鞋、網球拍及一張八達通
D3:口罩、黑連帽上衣、黑褲、背囊、雷射筆、背囊搜出生理鹽水、酒精紙及繃帶。專家確認D3的雷射筆為3B類。

-總結
控方依賴被告被捕時身處地點、裝束以及個別指D2藏有磚頭,D3帶備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控方表明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參與暴動,但邀請法庭考慮以上環境證供,指控各被告參與了包括破壞吉野家的暴動。

主控宣讀承認事實

控方傳召 PW1 林超凡(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為吉野家黃埔分店經理,現時已離職。
案發當天約晚上8時在吉野家黃埔分店上班。

📌播放 P87 NowTV 直播片段(截圖57至64均從此影片截取)
指自己不清楚片段顯示示威者破壞店鋪內的情況,因當時PW1正身處店鋪外面,在人群離去後返回店鋪發現水吧被破壞。
不知道事後店鋪維修了多久。

📌展示相簿 P116
確認相片1-19均顯示店鋪當時的受損情況。

指自己不認識破壞店鋪的人,亦不知道他們的動機。

- 主問完畢 -

🔸D1 D3 辯方大律師 盤問

🔸D2 辯方大律師 盤問

- PW1 作供完畢 -

主控預告下一名傳召的證人為警員X,完成後將傳召拘捕D1及D3的警員,以及檢視D3雷射筆的專家證人。

- 1050 散庭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4/25]
#1006灣仔 #暴動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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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 開庭 —

D10、11 不會作供,亦都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提出承認事實:D-A
主要有關當日天氣方面,在金鐘:1530-1645 有下雨,而在灣仔最少有一段時間有下雨。

辯方各自提交辯方的相關片段給法庭

— 1130再開庭 —

控辯雙方對好證物表,雙方確認控辯審訊完畢

主控官提議2022年1月22日星期六作口頭陳詞,因時間難就;林官提議要早上0930至1300,因為不想法庭職員於星期六要上班,林官希望星期六開庭是一個exception,而不是一個norm。

林官再度教導主控官如何有效編寫結案陳詞,希望每位發言20分鐘,中間可以有15分鐘休息,下午1點鐘一定要退庭。

控方最後陳詞將於2021年12月17日下午4點或之前交予辯方及法庭;各辯方會於2022年1月14日下午4點或之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

經過控辯雙方建議3月12日星期六作裁決。林官建議不想又是星期六,因為更要考慮法庭及懲教署人員。林官會建議今日先不決定日子,這幾星期内可以定到一個平日作裁決。

辯方律師另建議3月11日星期五,雖然有兩位大律師當天有其他案件審訊,但因為代表被告號碼比較後,所以亦可以勉強暫定當日裁決。

— 1154 退庭 —

審訊押後至 2022年1月22日 星期六 9:30 作最後陳詞;初步定 2022年3月11日 9:30 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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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D4兩份錄影會面紀錄
2020年1月7日下午1254-1334及1900-1930錄取

📌D2身分爭議
D2代表陳大律師就昨天審訊播放的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及相關截圖提出爭議,指畫面中被主控指稱為D2的男子甲,並非第二被告。

🌟對於控辯雙方的身分辨認爭議, #李慶年法官 即席教授各大律師「網購思維」,並指其需要提升描寫文描述能力。

📌案件管理
下午播完閉路電視片段後,可能再就截圖描述稍作討論,然後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內庭及延伸庭皆有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內庭有一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內庭及延伸庭皆有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1444 廣播
1450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9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00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等待法援申請。
1501 辯方希望押後案件至2022年1月13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1502 D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509 D1,2,4 沒有保釋申請
1509 法庭批准D3 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510 本案件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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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戰離開前大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2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2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14 D3 D6 今天未有律師代表,仍需時處理法援
1515 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16 D3 希望申請匿名令
1523 法庭不批准

[1523 所有案件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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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A4: * (15)

控罪:
① 暴動 [D1-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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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1) & (2)
D2 不認罪 3項控罪

D3 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控罪(1)改為非法集結罪,D3會承認控罪。D3 亦會承認控罪 (2)

D4 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控罪(1)改為非法集結罪,D4會承認控罪。D4亦會承認控罪 (2)

D1 D2 需要審訊,審期定於 2022年10月3日至 2022年10月18日,11日審期,以中文審訊。

D3 D4 嘅判刑希望可以在審訊第一日作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9月5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方證人及證物:
60多段CCTV ,每段約20秒
6位市民證人,1位政府化驗師,36個警員證人
D1 兩條錄影會面,共85分鐘
D2 兩條錄影會面,共75分鐘

D1 及D2 皆會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真確性。

保釋事宜:
D3 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