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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女租屋輕生害成凶宅 連累父母要賠房東286萬

楊女在台南東區某街巷內租屋處燒炭身亡、害房間成兇宅,台南地院判楊女父母須賠二八六萬多元給房東。(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楊女在台南東區某街巷內租屋處燒炭身亡、害房間成兇宅,台南地院判楊女父母須賠二八六萬多元給房東。(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0/03/09 00:07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在台南市東區有1棟透天厝的謝姓女子,把房子頂樓加蓋多間套房出租,楊女於2018年7月向謝女承租其中1間房間,不料楊女於2019年初被發現在該房間輕生,房間頓時成了凶宅,其他房客感到害怕、全數搬走,沒人敢再承租此屋、房價也大跌。女房東不甘損失、提告向楊女父母求償。

台南地院法官查認楊女父母未在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是楊女的繼承人,楊女在租住處尋短,造成房價貶損263萬0930元與其他房客提早終止租約的租金損失23萬8715元,判楊女父母須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案子還可上訴二審。

女房東提告指出,30餘歲的楊女跟她訂有房屋租約,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千元,楊女在租約期滿前1個月曾說會再續約,後來改口不再續約,豈料楊女竟於2018年12月26日在租屋內輕生,直到幾天後的2019年1月初才被人發現,害她的房子變成凶宅,其他租屋房客也因害怕與她提早終止租約、全數搬走。事後,無人願意承租房子、也沒有人敢買此屋。

房東認為,楊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內尋短身亡會使該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其仍執意如此,造成她的損失,難認楊女沒有故意,楊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房子經鑑價結果貶損263萬0930元;其他房客提早解約的未收租金損失24萬0800元,因楊女已身亡,只能向繼承楊女的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楊女父母主張,房東在房屋頂樓加蓋多間套房出租是違建,這層樓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貶損房價;房東也未舉證其他房客退租是與楊女尋短之事有關,且房東與其他房客租約有1次繳清、優惠1個月房租的約定,租金損失沒那麼高。女兒選擇在租屋處結束生命固不值取,但充其量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造成房東損失,並非故意,房東求償並無理由,且女兒是他們掌上明珠,一時想不開尋短,已令他們心碎,房東還提告索賠,無異是在傷口上撒鹽。

法官審認,楊女是成年人,主觀雖是尋短、殘害自己生命,但這行為造成房子變成凶宅、減損房價,不能說沒有認知,至少有間接故意存在;房間是否違章建築,與認定楊女自殺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楊女父母辯解不可採。對於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0930元,可以採認;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損失核算是23萬8715元,因此楊女父母共應賠償286萬9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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