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_百度百科
收藏
0有用+1
0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实施时间
1997年7月1日 [7]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文

播报
编辑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修订信息

播报
编辑
1997年7月1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2]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8年11月4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3]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4]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11月4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5]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20年6月30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6]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