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重疊公眾假期及有薪休息日查詢
我於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身體不適而申請病假,公司表示根據勞工法例,我累積有合共13天的有薪病假。但今天核對時,公司把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0日計算為病假,當中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4日(13天)視作為有薪病假,2020年1月5日至1月10日(6天)視作為無薪病假。
我想作以下查詢:
1)公司採用5天工作制,周六日無需上班但帶薪,而公司亦將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6日及2020年1月1日為帶薪法定假期,那我病假期間的星期六日是否應視作帶薪休息日,應獲得全薪而非視作有薪病假?另外法定假期那3天,是否應視作帶薪法定假期,應獲得全薪而非視作有薪病假?
2)若病假期間的星期六日視作休息日,另外3天為法定假日,那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第(4A)款,因這兩天我並沒有獲付給疾病津貼,而是我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應得薪酬,公司是否不應扣除我的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3)如以上皆是,可否煩請檢查我以下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
2019年12月23至24日,12月27日,12月30日至31日,2020年1月2日至3日,1月6日至10日(12天):有薪病假,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2019年12月25至26日及2020年1月1日(3天):帶薪法定假日,全薪,不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
2019年12月28日至29日,2020年1月4日至5日(4天星期六日):帶薪休息日,全薪,不扣除累積有薪病假日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