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加案判辭:資金轉走存欺詐成分 - 20230406 - 經濟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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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加案判辭:資金轉走存欺詐成分

【明報專訊】泰加保險(控股)(下稱泰加控股)(6161)旗下已被接管的泰加保險,去年底就是否延續對泰加控股非執行主席吳宇、Amber Hill ES Fund、Neo Tech Inc.、YF Securities Pte、安山資本、Nerico Brothers Ltd(下稱NBL)(統稱被告)及其董事李卓峰凍結資產令一案審結。暫委法官包毅誠1月初頒下判辭指出,代泰加保險將巨款作外匯投資的NBL幾乎成吳宇旗下安山金控的囊中物。包官更批評李卓峰的證據不可信,質疑泰加保險資金被轉走存欺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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