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補選投票日屬放假日 出勤要發加班費
2020/08/15 05:3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市長補選今投票,勞工局強調投票日屬於勞基法明定的「放假日」,只要是在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間,連續24小時的工作,就應獲勞基法保障,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工資照給,若未休假出勤上班,雇主應加倍給出勤時段工資,若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只要是滿20歲、具投票權的公民,都應受到保障。
勞工局代理局長陳石圍表示,選舉假屬應放假日,雇主若未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同樣也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勞工局指出,投票日若原是工作日,雇主加倍給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8月15日選舉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若投票日原屬休息日,依現行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不可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此外,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依勞工加班時數以休息日的標準給予加班費;陳石圍表示,選舉假的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故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