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樂天市場店家違規事件管理辦法 | Rakuten樂天市場

樂天政策

台灣樂天市場店家違規事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台灣樂天市場店家違規事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所有於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樂天市場)所經營之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樂天市場),開設店舖之店家。


第2條 (定義)

  1. 樂天市場:即樂天市場線上購物網,由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電子商務平台;
  2. 店舖:由台灣樂天市場提供予店家銷售商品之開店頁面;
  3. 店家:於樂天市場銷售並提供商品之自然人或法人;
  4. 商品:由店家提供並於樂天市場上架、銷售之物品或服務;
  5. 顧客:至店舖瀏覽、使用、購買或參加活動之行為人;
  6. 違規事件:店家違反本辦法之事件;
  7. 開店契約書:台灣樂天市場與店家依據開店契約關係所簽署並應遵守之合約(包含附隨規約);
  8. 客訴:顧客對於店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滿意而提出之申訴;
  9. 仿冒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於相同或類似於原註冊商標物之商品,或以偽造、盜版、仿造等方式製成銷售之商品;
  10. 成人商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情趣商品、限制級之出版品或遊戲軟體等;
  11. 場外交易:未使用樂天市場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樂天市場認可之方法進行交易之行為。


第3條 (規範)
店家應遵守中華民國法規、主管機關行政命令、開店契約書以及其他台灣樂天市場所訂定之規定。如有違反者,台灣樂天市場將依本辦法通知店家改善並執行違規處置。


第二章 遵守法令

第4條 (商品/服務合法)
店家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命令、規則等,且商品品質符合標準,非為瑕疵品或不法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依法令或開店契約書約定之禁止交易商品或服務等),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等。如有違反,店家除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商品(相同網址認定為單一筆商品,以下同)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第三章 遵守樂天規範 (House Rule)

店家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符合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以及樂天市場訂定之所有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第5條 (商品效期及品質)
店家所提供之商品均為新品(如非新品須於商品頁面明顯標示,例如:福利品、展示機等)、必須要標示符合真實情形之保存或有效期限,且出貨時商品之有效期限不得低於商品保存期限之二分之一;若有特殊情形(例如:即期品、短期時效特性商品),店家須於商品頁面明顯標示該商品之有效期限。如有違反,店家除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商品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第6條 (嚴重客訴)
店家經營店舖應恪遵誠實信用原則,如台灣樂天市場接獲顧客告知有以下情形,經本公司查證為真實時,視為嚴重客訴,店家除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訂單(以訂單號碼認定,以下同)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1. 顧客或台灣樂天市場連續三天或單月不連續六天無法與店家取得聯繫;
  2. 超過開店契約書約定或店家承諾之出貨期限出貨;
  3. 未說明原因,出貨後超過合理期間或店家承諾期限始送達至顧客處;
  4. 未經顧客同意,於超過兩個工作日後逕行取消訂單;
  5. 商品退貨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例如: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運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退貨、逾退款期限等);
  6. 商品之描述與實際提供之商品明顯不符;
  7. 提供不實聯絡資訊;
  8. 未依實際商品庫存或訂單狀況,於系統選擇相對應之狀態;
  9. 對於顧客有騷擾、辱罵、恐嚇等行為;
  10. 故意或過失洩漏個人資料予第三人;
  11. 其他經台灣樂天市場判定顧客權益嚴重受損之行為。

前述嚴重客訴以外,如店家未妥適處理客訴爭議,由台灣樂天市場代為處理時(包括但不限於代為退款、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會議等),店家除應負擔台灣樂天市場因此支出之費用、成本等,尚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訂單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第7條 (銷售仿冒品)
店家不得於店舖銷售仿冒品,經台灣樂天市場判斷有銷售仿冒品之虞時,店家應配合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完整購買證明、完整訂單資料、原廠授權證明、進口報關單等),以證明商品之合法權源,如無法提出證明或證明不足者,視為銷售仿冒品。以下為證明不足之情形:

  1. 提供單據或證明上之進貨來源非為原廠、代理商、經銷商、授權商等(例如:自海外代購管道購得、C2C拍賣網站處購得等均屬證明不足);
  2. 提供單據或證明上之買家資訊與店家註冊申請名稱不一致,或無法證明兩者之間的關聯;
  3. 提供單據或證明上之商品明細與刊登資訊或銷售事實不符;
  4. 提供單據或證明之進貨日期晚於要求提供證明日;
  5. 其他經台灣樂天市場認定有明顯瑕疵之情形。

台灣樂天市場判斷店家有銷售仿冒品之情事、接獲仿冒品客訴或相關機關提出調查時,台灣樂天市場得暫停撥付款項予店家,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且店家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新台幣100萬元之違約金


第8條 (成人商品管理機制)
店家上架成人商品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台灣樂天市場成人商品及內容管理規則」之規定,不得銷售或刊登任何禁止商品或內容,並應依商品或內容之級別,設置相對應之防護機制。如有違反者,店家除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商品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第9條 (場外交易)
店家不得宣傳或引導顧客至樂天市場以外之網站或店面進行交易,有以下情形者,視為有場外交易之行為:

  1. 於樂天市場店舖、商品頁面或以其他方式放置樂天市場以外之連結或購買資訊;
  2. 於樂天市場店舖、商品頁面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引誘顧客以電話、訊息等方式聯繫以取得另外優惠;
  3. 於商品頁面刊登商品資訊,但顧客無法透過樂天市場完成購買(不包含樂天市場主導的廣告版面);
  4. 顧客提供之交易資訊與台灣樂天市場系統紀錄不符;
  5. 取貨付款、貨到付款訂單完成率未達85%;
  6. 要求顧客以其他非台灣樂天市場許可之方式交易;
  7. 其他經台灣樂天市場合理判斷為場外交易之行為。

如有違反者,店家除應給付台灣樂天市場單一筆商品新台幣5000元違約金外,並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所指示之違規處置事項辦理。


第四章 違規通知及處置

第10條 (違規通知改善)
台灣樂天市場查獲或接獲通報店家有違規事件,將由台灣樂天市場查證,若判定店家有違規情事時,將以電子郵件或透過店家使用之系統寄發「違規事件通知」,通知店家限期改善以及逾期未改善之違規處置。但違規情狀嚴重者,台灣樂天市場得不命改善,逕予寄發「違規處置通知」予店家,並執行相關違規處置。


第11條 (違規改善)
店家接獲台灣樂天市場之違規事件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供完成改善之證明,未定期限者,應於兩個工作日完成。逾期未改善或未提出充足改善證明者,以及因違規情狀應直接予以違規處置者,台灣樂天市場將寄發「違規處置通知」予店家,並執行相關違規處置。


第12條 (違規處置)
違反本辦法者,台灣樂天市場得實行以下措施,且不以一項措施為限:

  1. 關閉店家店舖前台頁面;
  2. 強制下架店家違規商品頁面;
  3. 禁止店家刊登廣告,已刊登之廣告得逕予移除;
  4. 禁止店家參與台灣樂天市場行銷或贊助等活動,已參與之活動得逕予排除(包括但不限於點數加碼及優惠券折抵活動);
  5. 禁止店家使用R-mail;
  6. 禁止登上樂天市場之排行榜或禁止顯示於站內推薦商品品項(例如:猜你喜歡);
  7. 顧客於站內搜尋商品頁面時不予顯示;
  8. 要求店家給付違約金;
  9. 止付全部或一部代收款項;
  10. 終止雙方開店契約;
  11. 其他台灣樂天市場認為必要之處置。

縱由台灣樂天市場發動前項違規處置措施,店家仍應給付原應給付予台灣樂天市場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廣告費、開店費等),並得追償已提供之贊助或優惠券等資源。
店家應給付之違約金應依台灣樂天市場指定期日匯入指定帳號,匯費由店家負擔,未依指定期日匯款者,台灣樂天市場將於次期第一個付款日所結算之應撥付款項中扣抵,如有不足扣抵者,將於次次期應撥付款項中續扣,以此類推。如連續三期未扣抵完畢者,台灣樂天市場得關閉店家店舖前台頁面,直至店家清償為止。店家所繳付之違約金將於次月月底結算並開立發票或收據予店家。


第13條 (改善後措施)
店家於完成違規事件改善後,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予台灣樂天市場確認是否已改善。
店家未改善或未依違規處置措施辦理者,台灣樂天市場得終止雙方開店契約。


第14條 (重啟權限)
店家完成改善並於違規處置措施執行完畢後,台灣樂天市場得依工作排程重啟店家使用權限或其他措施。
同一違規事件處以數項違規處置措施者,應全數達重啟權限標準後始得重啟權限。


第15條 (複數違規)
如同一違規事件中,數筆商品或訂單違反本辦法同一違規態樣者,應依商品或訂單數量合併處罰。
如同一違規事件中,同時違反本辦法數種違規態樣者,以較重之違規處置措施處罰之,如為前項之合併處罰者,以合併處罰後較重之違規處置措施處罰之。


第16條 (累犯處罰)
經台灣樂天市場就同一店家之同一類違規事件於同一年度(年度計算日為當年度之1月1日至12月31日)發送違規處置通知三次(含)以上者,為累犯,台灣樂天市場得加重處罰,除原有違規處置措施外,另得要求店家就該違規事件給付新台幣7500元之違約金


第17條 (通知效力)
本辦法有關之通知,經台灣樂天市場寄送於店家登記之任一電子郵件地址或將個別通知公告於系統網站中,均生送達之效力。


第五章 附則

第18條 (變更或增減)
台灣樂天市場得隨時變更或增減本辦法,於台灣樂天市場為變更或增減通知或公告後,店家仍繼續開店時,視為店家同意修正後之內容,並應直接適用變更或增減後之規範。


第19條 (解釋)
本辦法中引用到任何法規或約定時,應解釋為引用在解釋當時最新修訂並生效的法規或約定內容。
本辦法中對於違規事件之解釋及認定是否構成違規,皆以台灣樂天市場判斷為準。
本辦法中,除另有明示,所有天數及月數均指日曆日及日曆月。
本辦法中所規定之違約金金額皆為含稅。


第20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辦法所生之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21年05月10日公告

2021年05月24日生效

※台灣樂天市場店家違規事件管理辦法-店家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