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老師每天彈鋼琴超十小時被訴擾民,法院:每天最多彈3小時 - 新浪香港

音樂老師每天彈鋼琴超十小時被訴擾民,法院:每天最多彈3小時

隔壁的音樂老師小亮長時間彈奏鋼琴、播放音樂,鄰居們不堪其擾,投訴、爭吵、報警……拉鋸三年,鄰居老馬將小亮訴至法院。

但他如何證明小亮彈鋼琴擾民?老馬提出限制彈鋼琴的時段及時長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案情回放

小亮作為音樂老師,時常在居所內彈奏鋼琴。雖然琴聲悠揚,但喜靜的鄰居們卻苦不堪言。自2020年3月,老馬就曾與小亮因彈奏鋼琴的“噪音問題”發生過爭執。小亮曾經在一個多月內,每天彈琴時間超過10個小時,老馬多次投訴、反映、報警,均未能實質解決噪音問題,老馬將小亮訴至法院。

老馬訴稱,自己與小亮是鄰居,雙方共用一堵牆。自2020年3月,小亮在家中彈奏鋼琴、播放電視和音響音樂等音量過大,且持續時間非常長,已產生噪音汙染。尤其是,小亮有時會在深夜11點至淩晨1點彈奏鋼琴,嚴重影響了其家人和周邊鄰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請求判令小亮停止侵犯其相鄰權,在小亮的住所內採取有效的降噪措施,並限制小亮的彈奏鋼琴、播放音樂的時段和時長。

小亮辯稱,首先,自己作為音樂老師,有線上授課的需要。其次,附近居民亦有彈奏鋼琴,老馬無法證明是被自己彈奏鋼琴的聲音打擾,而自己鮮少居住在案涉房屋。再次,自己已經採取了相應的降噪措施,老馬無法證實自己彈奏鋼琴發出的聲音超過法定的標準。

法院審理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噪聲等相鄰關係。老馬向法院提供了物業證明、市民熱線投訴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小亮彈奏鋼琴時間確實過長,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產生影響,故老馬要求限制小亮彈琴時段和時長的訴求,合理有據。

至於小亮提出的因工作性質需要彈奏鋼琴,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居民居住小區,非工作場所,若因工作需要,小亮應及時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降噪,不應以個人工作需求要求鄰居增加容忍義務。

結合生活習慣,法院酌情判定小亮彈奏鋼琴的限定時間為早上9點以前、晚上19點以後、中午13時至14時不得彈奏鋼琴,每日累計時長不得超過3小時。提醒小亮在今後的鋼琴彈奏中注意控製音量,避免再生糾紛。

法官說法

關於噪音擾民行為的認定,不應局限於噪音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把噪聲汙染定義擴大為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超標排放”及“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並干擾他人”均不可取。以居民住宅等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要求晝間(6:00-22:00)與夜間(22:00-6:00)環境噪聲限值分別不高於55分貝、45分貝。

超過上述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認定為噪音擾民,未超標準但是未依法採取降噪措施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同樣可被認定噪音擾民。關於彈奏鋼琴等樂器產生的噪聲是否達到影響人正常生活的程度,因鋼琴等樂器產生的噪音不持續,與彈奏曲目、方式甚至彈奏人等密切相關,噪音鑒定難度較大,法院不能僅憑無噪音鑒定否認噪音擾民行為,應結合物業居委會證明、錄音證據等綜合考慮。

法院對噪聲汙染侵權案件中雙方權力的保護

居家彈奏樂器是公民權利,但權利的履行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從便利生活、合理容忍等多方面考量,法院合理確定當事人居家彈奏鋼琴的時間,即是對“彈琴者”享有權利的保護,也是對“聆聽者”權利的保護。對於能夠證明自身遭受鄰居噪音侵擾的,可以要求限制彈奏樂器的時長和時段、採取降噪措施,對於緊急情況,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臨時性救濟措施,即申請訴前禁止令。

妥善處理鄰里關係,應做到便利生活、合理容忍

“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里可以增加生活的幸福感,但在日常生活中,鄰裡間難免磕磕碰碰,遇到糾紛彼此多溝通包容,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互諒互讓,退一步海闊天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製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噪音汙染。

(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原標題為《一牆之隔的琴聲,聽多了也煩!| 青法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