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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事宜

濫用公屋

租戶如被證實濫用公屋資源,不但會被終止租約,更有可能遭檢控。

以下是一些濫用公屋的例子:

  • 分租或轉租單位
  • 丟空單位
  • 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
  • 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
  • 虛報資料(如收入、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

若租戶濫用公屋的情況性質嚴重,房委會將不會預先警告,即時終止該租戶的租約(《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19條)。 因此,切勿在公屋單位內藏有私煙或毒品,又或者在單位內非法聚賭,因為除了犯法之外,還有可能被收回公屋單位,連累家人無家可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