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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拖糧及欠薪 打工仔有咩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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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5/0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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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拖糧及欠薪 打工仔有咩途徑追討?

疫情衝擊本港經濟,1月至3月的失業率更升至4.2%,創9年新高。不少打工仔擔心自己飯碗不保,即使仍然有工作,亦可能面對欠薪及拖糧等問題,《僱傭條例》又如何保障打工仔的權益?遇到上述情況,又有哪些途徑可以追討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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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否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

問:如被拖欠工資怎麼辦?

答:如果僱主於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仍未支付所有工資,僱員可到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先尋求自願性質的調停服務。如勞資雙方達成和解,調停主任可協助草擬和解協議,並安排雙方簽署。如果和解牽涉金錢上的補償,調停主任亦可協助安排付款手續。不過,調停會議的參與屬自願性質。若任何一方未能出席會議,或雙方在會議中未能達成和解,調停主任可安排另一次調停會議;或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申索金額,轉介當事人到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仲裁。

如果經仲裁處追討欠薪,小額薪酬申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有關僱傭關係中因法定或合約權利糾紛所引起的;
  • 每宗個案涉及不多於10名申索人;及
  • 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均不超過8,000元。

惟需注意,未經勞資關係科調停而直接向仲裁處提出仲裁的要求,將不獲受理。

至於經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每宗個案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項超過8,000元,或申索人數超過10名,而索償款額則沒有上限。

問:如一直被拖欠工資,僱員可當作合約已被終止嗎?

答: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工資期屆滿一個月後仍未收到薪金,亦可當作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並可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為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問:如果受僱公司不幸破產或清盤,僱員有保障嗎?

答:如遇到僱主破產或公司清盤而未能償還欠薪或其他款項時,勞資關係科會轉介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入稟僱主破產或清盤,並協助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如需申請特惠款項必須在服務的最後一天後6個月內提出,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申請則必須在終止合約後6個月內提出。

 

責任編輯:曹佩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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