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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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安置所內每個骨灰龕位均須收費,而設置紀念碑或加放先人骨灰均須收取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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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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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行情況下,一個標準骨灰龕位可以放置多於兩位先人骨灰,而一個大型骨灰龕位可以放置多於四位先人骨灰。惟每次加放骨灰前,必須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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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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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骨灰龕位都有編號,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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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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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載有所獲編配骨灰龕位編號的許可證發出日期或相關骨灰安置所公布的可供使用日期起計六個月內(以較後者為準),把骨灰安放在該骨灰龕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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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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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龕位屬食環署所有,經編配予申請人後,不得轉讓或出售。如欲遷移安放於骨灰龕位內的骨灰,必須事先獲得食環署批准。另外,如移走首位先人的骨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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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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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骨灰存放入骨灰龕位後,必須立即以紀念牌匾把骨灰龕位封閉。紀念牌匾必須由已向食環署登記的承造商及在食環署人員監督下安裝,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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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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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牌匾必須選用一種名為「他拉維天奴」的意大利雲石(俗稱「有窿石」)或相同色調的雲石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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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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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牌匾上每位先人的相片連同背景不能大於8厘米闊及10厘米高,若多於一張先人相片,所有相片佔用的總面積不可超過紀念牌匾的四成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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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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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批准外,紀念牌匾上嵌鑲相片區域及銘文以外的區域須保持「他拉維天奴」雲石原色,匾面的任何部分均不可嵌鑲外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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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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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紀念牌匾或更改牌匾上資料前,必須取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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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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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骨灰龕位加放骨灰,該先人必須是最早安放在骨灰龕位內的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近親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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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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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骨灰並以紀念牌匾密封骨灰龕位前,申請人須先出示編配骨灰龕位收據及「領取骨灰許可證」或其他「火葬證明書」,供骨灰安置所主管人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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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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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牌匾上所載的先人姓名必須與有關「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火葬證明書」相符。一般而言,除籍貫、相片、生死日期或經食環署批准的資料外,其餘一律不准刻列在紀念牌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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