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般醫療保險,由於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所以在申請上不存在不知保險事故已發生的問題,但如果是壽險或意外險的身故理賠金部分,確實就容易發生家屬不知道要保人有投保,更甚於偶有出現家屬本身都不知道自己是身故受益人的情況。上述情況的發生主要還是取決在於家庭成員的保險單沒有集中受到妥善保存,當家中成員有身故狀況的時候不易查覺。
加上近幾年資訊化的大力推動和環保意識抬頭,很多公司都開始推行電子化保單,缺乏實體紙本的保單,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沒跟家人提及有購買保險,當突發意外發生而亡故,家屬渾然不知可以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也不知道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導致理賠程序未啟動, 就很容易發生遺漏申請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壹、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