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保險索償注意事項

家傭保險索償注意事項

家傭保險索償注意事項 

門診索償

填妥門診索償申請表(視乎保險公司而定),連同醫生收據交回保險公司。醫生收據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 家傭姓名
  • 醫生診斷結果
  • 到診日期
  • 各項診治費用

部份保險公司不設門診索償申請表格,閣下在收據背面寫上保單號碼及保單持有人的姓名,再按指示送交保險公司處理。

 

住院索償

填妥住院索償表格,連同收據交回保險公司。索償申請與收據的內容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 家傭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年齡)
  • 入院與出院日期
  • 病歷及手術名稱(如適用)
  • 各類收費
  • 醫院蓋章、醫生姓名與簽署

 

意外索償

填報意外索償申請及勞工處的相關表格,一併交回保險公司。請注意,《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傷意外發生後,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呈報。

若果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在意外發生時僱員可能渉及錯失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然須要負起法例規定的補償責任。

僱主在接獲僱員意外或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1. 僱員死亡,僱主於7天必須內以表格2或2A呈報。
  2. 若僱員受傷引致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3天,僱主須於14天內以表格2B呈報;但若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僱主則須於14天內以表格2或2A呈報。
  3. 若僱主在上述期限內未有獲悉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天內(視乎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港幣$50,000元)。

 

工傷賠償可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補償)及相關醫療費用。 

  • 僱主與僱員直接協議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協議,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僱主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補償)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其他情況下,僱員補償科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如果僱員只有工傷病假,「補償評估證明書」會在僱員辦妥工傷銷假手續後發出,若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補償評估證明書」須待得悉判傷結果後才簽發。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僱員補償科在收到反對書後會覆審有關的評估結果,並在覆審程序完結後,向僱主及僱員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

    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21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此外,僱主必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