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未成年少女初夜 賣淫集團3人囚18至45個月 嫖客囚19個月  (17:35) - 20240220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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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未成年少女初夜 賣淫集團3人囚18至45個月 嫖客囚19個月  (17:35)

警方揭發一宗操控兩名未成年少女賣淫案,有人以2萬元售出15歲少女的「初夜」,其中一名少女事後僅獲100元。案中3名賣淫集團成員和一名嫖客承認賣淫、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共17罪,今(20日)於區院判囚18個月至45個月不等。法官強調,兩名少女心智尚未成熟,「就算未成年人真的提出性交或賣淫要求,成年人應加以勸阻,而非利用對方的無知,令自己獲益」。

4名被告為地產經紀李家良(45歲)、助理工程督察鄭嘉華(31歲)、地盤工人司徒詠祖(21歲)、鋼琴教師廖靜雯(33歲)。暫委法官黃士翔引述創傷報告指,少女X對事件感內疚和自責,出現創傷後遺症(PTSD)徵狀;Y則在會面拒絕回答問題,稱「無嘢能夠幫到我」,心理學家首次接觸精神打擊大到無法說話的個案,診斷Y有PTSD和抑鬱徵狀。

法官表示,辯方稱X和Y自願同意性交和賣淫,惟她們案發時不足16歲,顯然沒有深思熟慮。法官接納被告沒有使用暴力迫使她們賣淫,但被告用手袋和金錢為報酬,屬於利誘性交易。法官又指,部分被告曾在Telegram群組討論賣淫情况,並安排酒店和交通方式,形容是集團式運作。

針對各人角色,法官指李家良付錢與X性交,明顯鼓勵賣淫集團,李的前途遭打擊也是咎由自取,判囚19個月;Y視鄭嘉華為男友,鄭卻安排Y服務嫖客,屬積極參與賣淫,判囚45個月。至於司徒詠祖安排X賣淫,在案中有聯絡人的角色,判囚18個月;廖靜雯曾安排性交易和瓜分肉金,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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