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小常識~理賠金也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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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阿綱因為流感較為嚴重高燒不退,所以到醫院住了幾天,出院之後便將診斷書跟收據送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本以為很快就能領到理賠保險金,沒想到保險公司竟通知他,本次申請的住院醫療理賠金,因為法院來函強制執行(詳參考資料一)扣押而不能給付給他,也讓他覺得十分驚訝。
後來細問之下才知道,阿綱之前曾跟朋友借過一些錢而未能如期歸還,至使朋友跟法院提出債權確認進而取得執行名義(詳參考資料二)。剛巧阿綱以前曾跟朋友說過有買XX人壽的保險,所以他的債權人也透過法院致函要求XX人壽配合進行各項給付的查扣。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收到法院來函的執行命令,要求扣押保戶的保單各項給付利益(詳參考資料三),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的法律效力分為二種:
一為收到當時,被查封者在公司沒有投保紀錄者,該執行命令的效力僅當天有效,被查封者日後才於公司投保,則不會被該執行命令限制;
另一為在公司有投保紀錄者,該執行命令的效力至保險單效力終了。
後來我還是勸阿綱,趕緊去把相關債務處理掉,他聽了我的話積極的去處理,過了一陣子就聽說,法院已經行文保險公司通知取消扣押了,這才讓他鬆了一口氣。
【參考資料】
一、 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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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收到當時,被查封者在公司沒有投保紀錄者,該執行命令的效力僅當天有效,被查封者日後才於公司投保,則不會被該執行命令限制;
另一為在公司有投保紀錄者,該執行命令的效力至保險單效力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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