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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車一旦出事 根本沒權利

    2008/01/31 06:00

    〔記者胡守得、吳岳修、王述宏、陳恩惠/台北報導〕權利車發生糾紛,車輛所有權仍只屬於貸放的車廠或融資公司所有,權利車購買者的損失,只能透過民事途徑,向出賣權利的當舖要求賠償。

    所有權屬放貸者 糾紛不少

    法界表示,民眾以分期付款購車後,放款者通常是車廠或與車廠關係密切的融資公司,因此,在車款未完全給付前,車輛所有權依法只屬於放款的車廠或融資公司所有,這段清償期間,購車民眾其實只有車輛使用權,並無處分權。

    以往民眾將貸款中車輛轉賣或典當,刑事上觸犯修正前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但在動擔法修正後,這部分刑責已除罪化,必須另循民事管道解決。

    以本案來說,當舖出售權利車再偷回來,涉及刑事竊盜罪嫌外,車輛在成為所謂的「贓車」下,當初承貸者即可以唯一所有權人身分,輕易找回失聯的貸放車。

    一名長年偵辦竊車及借屍還魂刑案的資深偵查佐就直言:「權利車一點權利都沒有!」

    他指出,權利車車價格雖便宜,但購車者除了得冒著車會被銀行拖走風險,由於沒有過戶,所以也不能辦理保險,一旦發生車禍或失竊,大多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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