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隊長確認獲被告轉帳逾20萬眾籌 用作賭波還債無買槍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屠龍案】隊長確認獲被告轉帳逾20萬眾籌 用作賭波還債無買槍

2024.05.13
【屠龍案】隊長確認獲被告轉帳逾20萬眾籌 用作賭波還債無買槍 「屠龍小隊」隊長指行動時均採用「blackbloc」(全黑)裝扮,自已亦會以普通裝束參與示威,但就不屬於屠龍隊伍的行動。
美聯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一(13 日)續審,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引述被指「屠龍」眾籌的被告劉佩凝跟黃之間的TG對話,黃曾向劉提及欲買槍只用綠色表情符號「🔫」代指槍,質疑有關表情符號看來像水槍或膠槍,黃回應指他無法判斷,惟確認收到劉佩凝共轉帳24.5萬元後,只用於賭波及還個人貸款,從未用作購買槍械。

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曾提及部分會者身份

黃振強接受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辯方大律師盤問,就黃曾供稱與吳智鴻、「屠龍」軍師林銘晧及另一支「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Kristy」,曾於2019123日在荃灣開會,後再轉去同區另一酒吧會合吳智鴻團隊其他成員開會,包括及後知悉為同謀者彭軍壕以被告賴振邦,惟黃於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曾提及與會者中有彭軍壕和被告賴振邦,亦不曾提及賴曾表示酒吧設有閉路電視,為安全計眾人再沒商討計劃一事。

黃解釋,自己在作錄取會面時處於模糊狀態,至於為何於2023年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才提及上述兩項事情,他就解釋因自己當時「可以好好、冷靜咁諗返當時發生嘅事」。

會視劉佩凝為一份子 但非常規核心隊員

另代表第六被告許湛榮的辯方大律師及代表第七被告劉佩凝的辯方大律師亦開始盤問黃振強,黃確認多項事件的時序,包括黃振強跟吳智鴻團隊的會面、商討計劃及「踩線」等;另就他早前供稱,「屠龍」成員有份使用四個TG群組,黃指劉並非有關群組的成員,至於劉是否「屠龍」的成員,黃就供稱,視劉為「屠龍」成員分子,但對方非核心成員,沒參與行動。

黃之後又確認辯方指,他沒有劉的手機電話號碼,於案發期間僅透過TG軟件與劉通訊;亦確認他於2019年11月初以TG訊息指示劉開設「屠龍」的眾籌TG頻道「育龍」,劉之後再指示劉開設一個名為「🔫」的TG帳號(名稱為@Abc123bbc )。辯方指,當時劉開設此帳戶,黃及林亦可登入。

同意自己沒表明想買真槍還是假槍

辯方其後展示劉佩凝與黃振強的首次TG通訊紀錄,並逐句針對內容盤問黃,指訊息顯示黃於2019114日主動找劉,並傳給劉一個截圖;黃解釋當時劉為TG頻道「春田花花同學會」的管理員,得悉其頻道散播有示威者為「鬼」(警方臥底)訊息,通過隊友及其他示威者核實劉的身份後,才私信劉對質。

惟辯方質疑黃為何在認識劉短短兩分鐘,即向對方提及自己為「屠龍揸fit人」,黃就解釋,以此表明自己在「屠龍」的角色。辯方續指,劉當時回覆一個「臉紅的少女表情包」並稱「大佬」,詢問黃是否「好似好威咁」,指劉「即係對你十分欣賞同敬佩」;黃回應要一併閱讀其後對話紀錄才能回答。

辯方指劉當時再提及「有需要幫手可以出聲」,並指黃即刻稱「要錢,資金,講真」;黃指自己當時只單純想要錢,指每當有人問及是否需要幫忙,他都會問「攞錢或者攞物資」。

辯方之後續引述兩人對話紀錄,顯示劉回應「要幾多,幫到我就幫,唔得我就私人錢」;黃稱當時判斷回覆意思為「佢真係想課金」,對於辯方指說法有推搪意味,他不認同指據其理解,劉「當時係想幫」。

辯方之後指,黃當時曾稱「我哋想買三支🔫🔫🔫」;他解釋,以其理解,劉指有錢家長為保障自己不肯直接「課金」給「屠龍」,而她可作「屠龍」的家長幫手帶來資金,而傳發3個「🔫」表情符號,黃稱「打3個係有啲(誇張),未必3支(槍)咁多」,又指訊息純粹是表達想買槍。而就黃當時非以文字表達而選擇表情符號「🔫」,辯方一度質疑「係有水槍、膠槍嘅意味」,黃就同意表情符號表面意思為水槍,也同意自己沒表明想買真槍還是假槍,以及沒有再向對方澄清究竟是想買真槍、玩具槍、氣槍,及用來做甚麼。他亦同意辯方指,除上述對話外,沒再跟劉講過需錢去買槍。

承認把部分款項用於賭波還債

而黃的帳戶紀錄就顯示,劉於案發其間,曾分7次、轉帳共24.5萬元給黃,辯方就關注他是否從不曾動用有關資金購買槍械,包括水槍還是真槍?黃表示確認,同時承認在收取劉的款項其間,曾用以支付個人向3間財務公司的借貸還款、轉帳給隊員和示威者;另亦曾以7萬元賭波,而其中5萬元賭注獲派彩8萬多元。黃又提及,在認識劉佩凝前,已獲多名金主及「家長」支援,當中有兩至三個金主,會直接給予他大額現金、包括每次面交金錢逾10萬元,更直言其他金主如金額較細,「我唔會應酬」。

重申屠龍聲譽非其個人可界定

辯方另關注,屠龍小隊的前身、「荃灣示威群組」因得悉有年輕示威者被荃灣黑社會斬至「皮開肉綻」,群組成員遂於2019年8月25日的「荃葵青大遊行」中到二陂坊「復仇」,把由黑社會負責睇場的店舖全部「裝修」打爛,並問及當時的「復仇」行動中並沒有帶刀斬人,或帶其他致命武器,如槍、刀、弩、炸彈,黃表示確認;此時法官張慧玲一度開腔指「汽油彈唔係?我覺得汽油彈可以致命」,又稱取決於汽油彈是否有扔中目標。黃確認「屠龍」曾使用汽油彈及棍,亦確認「屠龍」扔出的汽油彈雖然曾擊中警員,惟當時實際目標是警署,不過剛好有警員經過,故汽油彈被扔到警員腳邊。

辯方之後問:「屠龍小隊嘅聲譽唔係殘暴、兇殘、下下要殺人」?黃就指有關聲譽非其個人可以界定;辯方改問道:「冇人話你哋屠龍小隊係兇殘、殘暴、要殺人,下下要襲擊人」?黃就堅稱不是由他個人判斷,重申「我唔係好識判斷」。

另就辯方關注「屠龍」行動時是否均採用「blackbloc」(全黑)裝扮,黃振強供稱如屠龍隊伍的行動一定是「blackbloc」。同時承認自己曾以市民裝束參與示威,但強調如果是民裝,就不屬於屠龍隊伍的行動。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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