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法」通過 成亞洲首例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保障道歉內容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呈堂證據,鼓勵以道歉及早排解紛端。申訴專員表示,條例通過有助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更積極主動,在有需要時向市民真誠道歉。不過,議員擔心有人濫用道歉來免責,認為法院要適當運用酌情權,當道歉內容成為法律訴訟的唯一證據時,接納當中的事實成為呈堂證據。 過去政府官員在南丫海難或鉛水事件等在重大失誤,又或者醫療事故下,相關人員和部門為免道歉成為日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遲遲不道歉。政府今年初將《道歉條例草案》刊憲,訂明道歉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成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 立法會昨早復會,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條例訂明,不論口頭、書面,或藉行為作出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包括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認道歉的過失或法律責任,都可在一般情況下都受到保障,不會被採納為呈堂證據。 條例涵蓋所有民事法律程序,例如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官員的道歉同樣受到保障。但當道歉內容成為法律訴訟的唯一證據時,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院可有酌情權,接納當中的事實成為證據。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出,有些投訴者不是為了索償金錢賠償,「有時氣難平,覺得有些官員死都話沒有錯。」他認為,條例有助官員釋除道歉對法律責任的顧慮,希望適時道歉,消除受影響人士的不滿情緖。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就指,不排除有人以道歉去平息事件,用作逃避法律追究,甚至誇大道歉內容以博取信任,難以判斷是否真誠道歉,或會影響當事人是否追究的決定。他認為要小心平衡酌情權,以免道歉成為卸責手段。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條例草案已在與訟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鼓勵作出真誠及有意義的道歉,包含事實陳述,希望有助公正排解爭端。 申訴專員劉燕卿歡迎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指公署一直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積極主動在有需要時真誠向市民道歉,促使糾紛及早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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