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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拍「實踐舒淇」事件的省思
2010/03/1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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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實踐舒淇」 744人搶當粉絲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2010.03.06 04:38 am

實踐大學附近最近出現一名被學生及網友稱為「實踐舒淇」的女子。有人好奇她的一舉一動,二日晚上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成立名叫「實踐舒淇」的粉絲專頁,兩天就有七四四名粉絲,其中不乏實踐學生及校友。

專頁不但發起「偷拍」比賽,留言更極盡嘲諷,要網友「挖」出這名女子名字、興趣及出沒地點。有網友看不過去,留言痛批沒人性,有校友更醞釀到實踐大學抗議,要學校管好學生。

昨天接近凌晨零時,專頁已被關閉。

根據專頁上描述,「實踐舒淇」媲美大陸街友「犀利哥」,年紀約卅歲,一頭長髮、戴眼鏡,穿「人字夾」拖鞋,徘徊在實踐大學附近書店及咖啡店,招牌動作是抽菸。

該專頁以「實踐巡邏隊」為名,還計畫舉辦「舒淇的真面目」攝影比賽,要大家偷拍「實踐舒淇」照片並上傳。實踐大學綽號「海怪」的學生,還分享與她的偷拍合照。

專頁上網友與學生一人一句就像臉書版「狗仔隊」。有人找出「實踐舒淇」的姓氏大呼「第一天有點突破了」,有人分享買早餐時看到她蹲在門口刷牙。

網友Maple Chang更說「我們只是對她很好奇,沒有要取笑她,這樣的一個人的背後,一定有很多精彩的故事,不是嗎?說不定,她也默默的在電腦前面,撫著她的秀髮,看她的粉絲團網頁,說不定,她也已經加入了粉絲團了」。

專頁發起人更留言「感謝各位熱情粉絲支持」,並自豪成立不到廿四小時就「衝破四五人」。之後經網友轉貼、抗議後,才留言表示,舉辦攝影比賽「有點不理智,我們感到抱歉,會盡快將其刪除」,昨天凌晨近零時關閉專頁。

大直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宋羅蘭表示,該女子近一年出現在大直周邊社區,平常多是一人行動,常躲在角落抽菸、喝酒,不會打擾人,學生不該如此冒犯,還「偷拍」上網。

 

引公憤「這些大學生 幼稚無聊透了!」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2010.03.06 04:38 am

網路社群臉書粉絲專頁「實踐舒淇」的誇張行徑,引起網友及實踐校友公憤,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理事長王珊更表示,不排除向實踐大學抗議。

精障家屬Syd Lynn留言痛批,此舉如同「數位化遊街示眾的網路暴力」,一如青少年毆打遊民精障者、無惻隱同理心的行為,更是「獵奇心態觀看珍禽異獸的優越暴力」。

「無聊透了!」現從事工業設計的實踐校友 陳 先生痛罵,學弟妹「是上課太閒嗎?」,已經是大學生了,竟有如此幼稚行為。

王珊則說,不管「實踐舒淇」是不是精障者,專頁上「妖魔化」、「偷窺」的行為,「一樣都沒同情心」,更可能觸法。

王珊指出,若「實踐舒淇」真的有精神疾病病史,那粉絲專頁上的言論及偷拍行為就可能觸犯精神衛生法。王珊說,若要拍照,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若是重度病患,更須經由家屬、保護人同意。

王珊說,不管是街友、精障者或是一些行為特殊的人,一般民眾都有刻板印象,甚至因其「神祕感」想一窺究竟;但這些人只是「生病了」,其他部分都跟我們一樣,不該「妖魔化、神秘化」。

王珊表示,精神疾病在廿一世紀相當普遍,根據統計患有精神疾病人口就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只是程度由輕到重度不等,你我的親屬中很可能多少都有。

她憤怒地反問,難道實踐大學中,沒有人有精神相關疾病嗎?王珊說,對於生活弱勢、精神有疾病的朋友,不是應該更加以幫助嗎?怎麼會做出如此糟糕的事情,令她不可置信。

 

窺人隱私 未免太沒道德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03.06 04:38 am

 

被大學生取綽號「實踐舒淇」,還發動網路人肉搜尋追查她的真實身分;台北地檢署表示,這件事看起來,道德層面的問題比較嚴重,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求償,尚未到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檢方指出,在公共場所對任何人拍照,基本上不觸犯刑法,但若對方在屋內,拍攝者有窺視行為或拍攝隱私處,則觸犯妨害秘密罪。在網路PO文,若提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評論,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

針對「實踐舒淇」案,大學生提及她蓬頭垢面、穿人字夾腳鞋、抽菸等,屬於事實敘述,單純地發動人肉搜尋,也沒有觸法問題。

不過,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果「實踐舒淇」認為大學生的拍照行為,讓她覺得受侵犯,可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請求精神撫慰金。

如果「實踐舒淇」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依精神衛生法第廿二條規定,對罹患精神疾病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廿四條規定,未得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違反這些規定,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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