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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名稱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328陳社會工作師
申請者戶籍請逕洽各負責區域協辦人員
04-22289111#37339林委外社工師:東區、西區、北區、西屯區、大雅區、和平區、潭子區
04-22289111#37338程委外社工員:中區、南屯區、北屯區、大里區、烏日區、霧峰區
04-22289111#37331林委外社工員:南區、東勢區、神岡區、大肚區、大甲區、龍井區、外埔區、大安區
04 -22289111#37341姚委外社工員:太平區、豐原區、梧棲區、清水區、沙鹿區、石岡區、新社區、后里區、外縣市

補助對象
  1. 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2. 入住或安置於與社會局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他安置特殊個案之專簽機構
  3. 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
  4. 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補助基準

1.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未滿65歲者:

   (1)一般對象:

  •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人數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2)特殊對象(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人數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2.為使有限費用照顧更多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者,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年滿65歲以上者,依據臺中市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之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補助基準如下:

  • 低收入戶:依衛生衛生部所屬及主管人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准一覽表。
  • 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未達三倍,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與等級分級補助。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或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 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2. 其他應備文件(如: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3. 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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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30
  • 發布日期: 2017-1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1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