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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團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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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團旅行社(Travel Agents)

目錄

什麼是組團旅行社

  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游團(者)簽訂旅游合同,制定和下達接待計劃,並可提供全程陪同導游服務的旅行社

組團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1]

  組團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其法律地位為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果要將相應的當地旅游接待服務交由其他旅行社履行,組團旅行社應在簽約時將地接旅行社的信息書面告知旅游者,並應將委托事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可以說,組團旅行社是整個旅游行程中最重要的民事主體,是承擔主要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組團旅行社作為旅游信息的發佈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對組團旅行社發佈旅游廣告的經營行為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上述規定表明組團旅行社在對外宣傳時不得作虛假宣傳和低於成本價宣傳。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組團旅行社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權和防止組團旅行社之間進行低價惡性競爭。

  二、組團旅行社作為旅游合同的簽約方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對組團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範圍、地址、聯繫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繫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九條規定:“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第二十六條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組團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如果違反以上規定,《旅行社條例》分別作出規定進行處罰。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lo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規定可以表明,組團旅行社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如果違反規定,將面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因此,組團旅行社對於簽訂旅游合同的工作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三、組團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時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組團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後,如果發生了約定的解除合同事項(主要指未成團的情形),組團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將已收但不足以獨立成團的散客轉給別的旅行社出團,俗稱“轉團”)。《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經徵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這說明,簽訂旅游合同後,如果發生了約定的解除合同事項,組團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旅行社之間普遍存在的“擅自轉團”現象。以前,旅行社在收客人數不能成團時,普遍採取與其他旅行社“轉團”的做法,即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客人交由其他旅行社出團。這種做法無疑會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權。旅游者會產生被“倒賣”和被欺騙的感覺。《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禁止了旅行社的“擅自轉團”行為。如果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這說明旅行社違法“轉團”將面臨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的行政處罰。同時,作為接受“擅自轉團”的旅行社同樣也要面臨相同的處罰。因為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或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接受“拼團”的旅行社因為沒有與其他旅行社的客人簽訂旅游合同將面臨相同的處罰。

  四、組團旅行社委托旅游業務時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徵得旅游者的同意,並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組團旅行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組團旅行社在委托旅游業務時,需要承擔如下六項法律責任:(1)組團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2)組團旅行社需要徵得旅游者的同意。(3)組團旅行社須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4)組團旅行社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組團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6)組團旅行社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如果組團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在委托旅游業務時,如果違反有關規定,組團旅行社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因此,組團旅行社應當對委托旅游業務予以高度重視。

  五、組團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時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於組團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期間,《旅行社條例》主要從四方面規定組團旅行社的法律責任。

  第一,組團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時,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持有國家規定的領隊證的領隊全程陪同。《旅行社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第三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如果組團旅行社違反規定沒有為旅游團安排領隊或安排的領隊沒有國家規定的領隊證,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組團旅行社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組團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時,不得變更合同內容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組團旅行社發生違約行為,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團旅行社不得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游行程,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如果組團旅行社有違約行為,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果組團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組團旅行社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和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三,組團旅行社承擔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這說明組團旅行社負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其一,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其二,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其三,發生事故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旅游管理部門;其四,在境外發生事故時,還應當及時報告駐外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和當地警方。如果組團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組團旅行社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四,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事件,組團旅行社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的義務。《旅行社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這說明組團旅行社發現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組團旅行社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如果組團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組團旅行社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參考文獻

  1. 中國旅行社協會編.旅行社常見疑難法律問題.中國旅游出版社,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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