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珠(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_百度百科
收藏
0有用+1
0

刘明珠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展开12个同名词条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刘明珠,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1]
2022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刘明珠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明珠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
中文名
刘明珠 [5]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籍    贯
湖北大冶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人物履历

播报
编辑
1983年10月,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襄樊市消防支队战士;
1985年11月,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学员;
1986年12月,历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指导员、科长;
2000年12月,湖北省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2003年6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
2004年7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
2006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008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00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副师职);
2011年12月,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部长;
2019年1月,套改为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级副职;
2020年2月,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1]

人物事件

播报
编辑

违纪被查

2020年9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刘明珠(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济南市监委监察调查。 [1]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济南市纪委监委对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刘明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明珠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提供虚假材料,掩盖违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勤务人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长期持有企业股份并获取收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下属单位执法工作,值班期间脱岗外出聚餐饮酒。利用主管后勤部门等职务便利,在装备采购、工程基建等领域擅权妄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刘明珠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律观念和敬畏之心,甘于被“围猎”,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党的十九大和消防队伍转制后依然我行我素,是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严重污染了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生态,对消防队伍的形象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刘明珠的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明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取消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刘明珠受贿一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明珠利用担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部长、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程审批与验收、消防物资装备招标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调查了被告人刘明珠的受贿事实和涉案情节,刘明珠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明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刘明珠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3]

一审宣判

2022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刘明珠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明珠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明珠利用担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长、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工程审批与验收、工程款支付、物资装备招标采购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9387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刘明珠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4]
刘明珠受贿一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