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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捷運之狼偷拍裙底風光 女高中生穿安全褲躲過一劫

崔姓男子在高雄捷運偷拍女高中生裙底風光,女學生多穿一條安全褲躲過私密處外流。示意圖。(資料照)

崔姓男子在高雄捷運偷拍女高中生裙底風光,女學生多穿一條安全褲躲過私密處外流。示意圖。(資料照)

2024/05/07 12:54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21歲崔姓男子把手機藏在提袋裡,在高雄捷運站偷拍女高中生裙底風光,因行徑怪異當場被逮,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女高中生裙裡有多穿一件安全褲,因此僅構成未遂,加上崔男賠了10萬元給女高中生,因此依違反兒少法判他徒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點多,崔姓男子把手機放在手提袋內,尾隨女高中生上樓時,將手機鏡頭伸向女學生裙底,崔男的舉止怪異引起路人注意,經通報捷運站工作人員後,崔男被保全攔住,警方到場時檢查手機相簿,確認有錄到女學生的裙底風光,因此依違反兒少法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崔男坦承犯行,並拿出10萬元和女高中生的家人達成和解;法官認為,崔男雖然有拍到女學生的裙底風光,但女學生當時有穿安全褲,可有效阻絕被人拍攝到貼身衣物,讓崔男無法拍攝私處性影像,因此僅構成未遂犯。

法官指出,崔男違反兒少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後,處刑下限仍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認定「情輕法重」,依法再幫崔男減刑至2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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