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Green Card 結婚綠卡 – 郭懷宏律師事務所
2024-06-04

美國公民USC申請在美的外籍配偶CR-1 /CR-2

  • 外籍配偶可在美國公民為其外籍配偶提出I-130時,一併提出I-485, I-765, I-131申請。在等待面談期間,先拿到工卡(兩年有效,可在到
    期前180天內提出更新申請),和回美紙出境回美使用。待面談通過,結婚未超過2年者,即可拿兩年有條件綠卡。
  • 美國公民USC可以為其外籍配偶在境外未滿21歲未婚的子女提出繼子女的I-130申請和移民簽證領事程序(CR-2分類)。外籍配偶拿到綠卡以後,可以為在境外滿21歲未婚的子女提出I-130申請和移民簽證領事程
    序(F2B分類)。
  • 持兩年有條件綠卡的配偶,在臨時綠卡 (兩年綠卡) 到期前三個月
    內,需提出I-751移除有條件申請。依據提供的證據,移民局會決定需要面談否。通過,即可拿十年永久綠卡。
  • 郭律師強調:結婚綠卡的申請,最重要在於:如何證明婚姻的真實。這光提出一個結婚證書是不夠的,也不能光靠說,必須提出充分的、有效的文件證明。在這一方面最好是委託律師來協助準備為佳。
  • 由於假結婚的個案很多,造成真結婚的民眾往往一開始就無法順
    利轉換身份。郭律師能提供相關服務,包括:從婚前的準備步驟、結婚註冊、提出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說服移民局相信結婚的真實性,並為顧客的婚姻問話提供2次培訓準備。顧客可請求律師陪同問話,以增加問話的通過率。
  • 郭律師提醒:為了改進移民法,防制造假、欺騙等案例,新式表格查及三代,所蒐集的信息更加完整。倘若申請人和受益人提供的信息與過去提供給美國領館的入境資料、指模記錄、結婚、離婚、工作移民、政治庇護、移民法庭記錄、報稅記錄等信息前後不一致,不但受
    益配偶的結婚綠卡可能批不下來,最壞的狀況:申請人因造假罪被取消綠卡,上移民法庭,並可能殃及本人和配偶與其父母子女的移民
    申請,拿到的綠卡也可能被追回。
  • 郭律師表示:凡外籍配偶曾經庇護或有逮捕紀錄(不管是在家鄉
    或美國),即使I-485面談順利,其綠卡的批准仍會受到更進一步的
    背景調查和再次審核的耽延。

綠卡者LPR申請在美的外籍配偶

  • 移民局規定:如果I-130申請人本身的綠卡是透過結婚獲得的,除非:申請人已成為美國公民、申請人持有綠卡超過五年、申請人上一段婚姻育有婚生子女或因為喪偶而终止,否則將不具備為新配偶申请婚姻綠卡的資格。
  • 持綠卡之永久居民(LPR)為海外配偶或子女申請移民,並不能像美國
    境內的配偶一樣 “一併遞交I-485申請” ,必須先提出I-130申請,(目前等待期是18至23個月),待拿到I-130的批准信,才能進行下一步驟的領館程序。
  • 如果持綠卡之永久居民(LPR)的配偶或未滿21歲子女已在美國,因為F2A簽證無排期,可以考慮在美國調整身份,但先決條件配偶或未滿21歲子女必須保持合法的有效身份,才能遞交一併遞交I-130 及I-485申請表。 如果選擇回母國走領館程序,務必先確定沒有不被接受的犯罪、簽證或移民欺騙,或在美非法滯留(inadmissibility)。
  • 如果綠卡持有者(LPR)的配偶或未滿21歲子女在美期間不幸失掉合法身份,則建議:一、遞交豁免申請,待拿到豁免批准,再回母國進行體檢和領館簽証程序(有其風險);二、等待綠卡持有者(LPR)成為美國公民(USC)再提出申請。

綠卡者LPR為海外配偶和未滿21歲子女申請V-1/V-2

  • V-1/V-2簽證是非移民簽證,目的讓海外配偶或未滿21歲未婚子女在等待移民簽證的過程中能在美與綠卡持有人LPR團圓住在一起。
  • 條件:
    1. 2000年12月21日或之前提交了I-130(已不適用);
    2. I-130的優先日期至今至少3年,還未領到配額。
    3. I-130的優先日期不在當前的排期中。
    4.  I-130批准了,但尚未進到領事程序,未曾有過移民簽證面談,或未曾被安排移民簽證面談;或者調整狀態的申請還在等待;或者I-130還在等待中。
  • 家屬通過V-1/V-2來到美國後,必須附上體檢報告I-693,提出I-539/補充A更改其非移民身份的申請,等待調整身份。

疑難結婚綠卡

  • 郭律師強調:如果你有遞解令(Removal Order)、免遞解(A10卡)、船員簽證(C1 Visa)、偷渡入境(EWI)且無I-94小白卡、犯罪記錄Criminal
    Record)、或你的移民律師被抓過,現在與公民結婚,想辦結婚綠卡,因為需要開案關案,或豁免,或控罪撤銷,請務必找專業律師辦理。
  • 本所律師成功幫助顧客撤銷道德敗壞罪 (Moral turpitude) 和賣淫罪 (prostitution)的指控,並拿到綠卡。

政庇尋求者、有遞解令轉換結婚綠卡

  • 許多華人早年來美申請過庇護,但未獲批准,拿有遞解令。當他們錯e過了三十日內上訴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甚至再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或九十日內提出新證據、重開案件的時機,就意味著:他們得背著遞解令非法居留,未來十年不能轉換身分和再入境,即使已經與美國公民結婚,落地生根,總還是因為沒有身分、要偷偷摸摸的生活,面對著隨時被抓和遞解的風險。
  • 郭律師表示:遞解令的重開與解除,必須滿足一些條件,而且與入境時有無I-94小白卡,以及被遞解的原因有很大的攸關,當事人應該坐下來跟律師好好談談,衡量其可行性。
  • 郭律師表示:即使遞了開案申請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聯邦上訴
    申請,除非成功開案,或法庭同意暫緩遞解 (stay of removal) ,移民
    局才不能抓人。

偷渡者轉結婚綠卡

  • 偷渡入境(EWI),在海關或邊境檢查被抓,如果打了指模,但有給I-94小白卡,日後若與美國公民結婚,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無須申請豁免。
  • 反之,若沒有小白卡,則屬疑難結婚綠卡,必須依據當事人的狀況先提出白卡豁免、困苦豁免、遞解令豁免等,才能轉身分。

同性婚姻

  • 自2013年7月高等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判決起,移民局開始受理同性結婚的綠卡申請。
  • 此類申請,證據提出需充分及完善的準備,應找專業律師辦理。因為”移民局規定,結婚綠卡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若是舉證不足,結婚綠卡的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嫁給美國公民USC的家暴受害配偶

  • 有些亞洲婦女在和美國公民訂婚來美,或在美與美國公民USC或綠卡
    持有者PR結婚後,遭受虐待,淪為家暴受害者,因正在等候綠卡批
    准,害怕離婚就拿不到身分,或害怕離婚就不能提出結婚綠卡的申請,於是忍氣吞聲的忍受配偶或其家人的虐待。
  • 郭律師呼籲受害者:只要能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在離婚前提出I-360申
    請,並附上受虐證據,如:報警的通聯紀錄、保護令、驗傷單、心理輔導報告、家暴中心社工報告、親友證詞、配偶悔過書;離婚後,I-360一批准,就可以自己遞交I-485調整身分拿綠卡,滿四年九個月后可以歸化入籍成為公民。
  • 郭律師建議家暴受害婦女,首先應該報警處理,尋求司法幫助和庇護救助,以保護自己和孩子的生命安全。紐約的”勵馨婦幼關懷中心”有中文熱線:1877-990-8595,提供華人家暴諮詢、危機處理、法律援助、安全庇護、創傷輔導,和職業訓練。

K-1 未婚妻簽證

  • K-1 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
  • 必須提出文件證據,證明兩人交往兩年,且見過面。
  • 未婚夫(妻)在通過境外美國領事館面談問話、拿到K-1 簽證後,必
    須在簽證有效期限內入境美國,並在入境90天以內完成結婚登記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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