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
稱他們「肥貓」,公平嗎?
林文政
中央大學管理學院EMBA執行長
根據2009年6月報載,「台灣高鐵公司虧掉近三分之二資本額、股價腰斬,部分小股東對於高鐵副總級以上主管,年薪動輒數百萬元相當不滿。」進一步查閱高鐵財報,其5位外籍副總當中,有3位年薪超過千萬元,因而遭外界與小股東譏為「肥貓」。面對此一批判,媒體報導3位最高薪的外籍副總已離開一位,另兩位則表示,「來年合約一到就離職。」
「中時電子報」引述內部員工的說法指出,「等這幾位高薪的外籍人士一走,高鐵的麻煩才會真正開始。」
誰才是「肥貓」?
2008年金融海嘯之後,「肥貓」一詞一夕暴紅。美國智庫「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發布報告指出,接受美國政府緊急救援的20家銀行CEO(執行長)的薪資,較「標準普爾指數」(S&P 500 Index)500家公司CEO平均年薪(約1000萬美元)高出37%,引發媒體為前者冠上「肥貓」的稱號。
究竟什麼是「肥貓」(fat cat)?《劍橋進階學習字典》定義為:「有錢人;特別是有權為自己加薪的企業負責人。」通俗的說法則是指,在企業中薪資高得不合常理的高階主管,而這些被保障的薪資包括:本薪、紅利、股票、離職金與退休金等等。
由上可知,過去一年來被批為「肥貓」的人,多數是指公司經營績效不良、必須接受政府援助的企業執行長與高階主管。而台灣高鐵所謂的「肥貓」(特別是被批評最嚴重的3位外籍副總)究竟與前述美國企業的「肥貓」有何不同?媒體與官員的批評公允、合理嗎?我們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是「肥貓」?以下3個原則可供參考:
1.內部公平原則:是否考慮到「個人在公司裡所擔任職務的價值?」
2.市場公平原則:是否考慮到「該職務在外部就業市場的價格?」
3.權力公平原則:是否考慮到「個人在公司中有無『自肥』的條件與權力?」
抓錯肥貓,也違反公平原則
■內部公平原則:
由薪資結構分析,在美國被批評為「肥貓」的銀行CEO與高階主管,其「本薪」僅占年薪總和約10%(2008年平均約100萬美元),其餘約90%皆為「獎金或紅利」(2008年平均約900萬美元)。
這正是他們飽受批判的主因,因為獎金或紅利(變動薪)理應與公司經營表現連動,事實上卻沒有。至於本薪的多寡,則是直接反映CEO與高階主管所擔任工作的價值,基本上與公司經營績效沒有直接關係,不足以構成他們被冠上「肥貓」稱號的禍因。
一般來說,一旦公司虧損,管理階層不宜再領取額外獎金與紅利,但本薪應不受影響。若依此原則,則台灣高鐵外籍副總所領取的是本薪(參見註解),而非與公司經營績效有關的獎金或紅利,因此稱其為「肥貓」並不恰當。
此外,高鐵經營虧損的原因很多(據報載包括:利息負擔沉重、土地開發不足等等),但未必與這幾位技術性副總有直接關係,要削減其與公司經營績效無關的本薪(月薪),不盡合理。
■市場公平原則:
或許仍有人要說,即使高鐵副總們領取的是與工作職務和工作價值有關的固定薪(即本薪),但七、八百萬的本薪還是過高。要回答這個問題,就涉及「市場公平原則」,亦即將公司內各個職位,與外部就業市場中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做比較,由此研判所給付的薪資是否公平?
換句話說,一個人的薪資太高或太低,不能由我們主觀認定,還必須了解他的工作在其他公司是如何被評價的?一般而言,企業若要維持競爭力,通常會比競爭廠商給付更高或至少相等的薪資,以吸引與保留人才。
「中時電子報」2009年11月30日指出,高鐵某位外籍副總離職後,「接下來的工作,是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阿布達比,薪水將超過目前的兩倍。」若該報導屬實,則他們的薪資其實僅為就業市場裡相同工作薪資的二分之一,非但不是「肥貓」,反而可能是「瘦貓」。
退一步來說,即便他們的薪資如同歐晉德董事長所言「符合國際標準」,他們也不能算是「肥貓」,因為他們領取的所謂「高薪」,是符合市場公平原則的。
■權力公平原則:
權力公平原則指的是,被稱為「肥貓」的人是否「擁有為自己加薪的權力」(即《劍橋進階學習字典》的定義)。凡是在客觀上有「自肥權力」、主觀上也有「自肥意願」的企業負責人或CEO,就可以稱之為「肥貓」,他們之所以「肥」,是因為「自肥」而不是「他肥」。
因此,要判斷他人是否為肥貓時,要先了解是否具有「自肥」的權力與意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何能稱其為「肥貓」?國內近來興起一股抓「肥貓」的風潮,我個人也支持,只是要抓的是應該是破壞公平原則的「真肥貓」,千萬不要抓錯了,否則也違反公平原則。
不當地使用政治語言來診斷與評論嚴肅的企業管理問題,很可能會使台灣每下愈況的企業競爭力與人才爭奪戰雪上加霜。
(註:媒體披露3位外籍副總年薪約在1000~1500萬之間,但據個人了解,他們的本薪約占60%~80%,其餘部分皆屬於給付外派人員的津貼與福利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