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面對的長照真相:好死不如歹活?還是生不如死? - 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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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面對的長照真相:好死不如歹活?還是生不如死?

好死不如歹活?還是生不如死?每個人的價值觀不盡相同,沒有對錯、沒有標準答案,但值得深思。本文藉由下面兩個國內知名案例,幫我們更了解自己及家人的想法,並可預做準備:

案例1:王曉明

1963年,正值青春年華的17歲高中女生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由於她當時是台北第二女中管樂隊指揮,加上當年植物人的病例較少,因而引起廣泛的關注。事件發生後,家人抱持一線希望不放棄救治,但因為龐大的醫療及照顧費用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當時沒有全民健保,也沒有長照2.0)。

父母耗盡心力照顧,但王曉明因長期臥床且有許多合併症,照顧歷程相當辛苦,而父母逐漸年邁,王媽媽擔心自己死後沒有人接手照顧,因此向立法院請願訂定安樂死法律,但願女兒能安詳離世(引起熱烈討論與爭議,但沒有結論),直到1996年、1999年王媽媽王爸爸相繼過世,其他家人便安排王曉明住進機構直到2010年去世,她呈植物人狀況臥床47年。

(示意圖。圖片來源 / Unsplash)

案例2:傅達仁

知名的運動員及主持人,因為罹患癌症頻繁進出醫院治療,長期忍受疼痛,活動能力及生活品質受限。他受訪時表示:「晚年受盡病痛折磨,活得沒有尊嚴。」他於癌症末期籌辦生前追思會和親友相聚與道別,也再次呼籲政府盡速訂定安樂死法律,傅達仁認為安樂死是福利措施,並希望自己成為台灣接受安樂死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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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先生最後選擇到瑞士,在專業人員的協助及家人的陪伴下,自行飲用藥物結束生命(2018年過世)。傅達仁結束生命的方式引起不同立場的爭議,他是否有權利提早結束自己的生命?他是在協助之下自殺?還是安樂死?

自我對話時間

1. 在我們面對死亡之前,先思考活著的意義:

每個人認為活著的意義並不一樣,而且在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下,想法也會改變。可能有人覺得:當自己失能嚴重到某種程度,即使意識清楚但無法做想做的事情,活著的意義就大打折扣;也有人認為,既使身體飽受疾病折磨,但只要有一口氣在、能和家人相處就是幸福。當我們開始思考活著的定義,就會愈來愈了解自己對死亡的看法,而且隨著年紀增加和人生閱歷的累積,這些想法會做修正甚至大幅調整,所以要經常反思滾動式修正。

 

 

(示意圖。圖片來源 / Unsplash)

2. 生命最後且最難的課題要自己做,還是由家人幫你做?

正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對生命的定義差別很大,除了自己要有所準備,最好也要和家人分享自己的想法;若本人沒有事先表明意願,當突發事故自己無法表達的時候,家人在慌亂悲傷的當下,還要幫你決定生命最後且最難的課題,往往陷入天人交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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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樂死到底行不行?

廣泛來說,因為安樂死的定義和種類很多元化,從文化、倫理和法律的層面都還需要更周延深入的考慮;目前台灣社會比較能接受的方式是本人有主動表達意願的(另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特定的狀況下(末期病人等法定狀況)、移除或停止某些措施(詳見法規內容),以促進生活品質、不延長瀕死過程的狀況。像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都強調尊重本人的意願,其內容是自主選擇「不執行、不接受」某些措施,例如:不執行心肺復甦術、不接受人工營養。傅達仁先生的選擇雖然符合尊重本人意願的原則,但「採取飲用藥物」的方式是引起爭議的原因之一。

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生命,醫療和長期照顧的目的是支持我們生存和確保生活品質。然而,當我們無法表達意願但家屬不捨放手,結果讓自己和家人陷入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意義的生命延長之中,在這種狀況下,是我們所需要的醫療和長期照顧嗎?

(本文作者為義守大學護理系助理教授、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常務理事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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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

照顧者關懷協會

社團法人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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