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劳安认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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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劳安认证

个人防护用品
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其中明确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废止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强制安全标志管理,这意味着“劳安认证”由先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改为企业自主申报认证 [1]
中文名
LA劳安认证
基本介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安全”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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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劳安认证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头部护具类
二、呼吸护具类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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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3.1.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3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3.1.4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3.1.5 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3.1.6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3.1.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3.2.1 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2 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或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3.2.3 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2.4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3.2.5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及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