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供養長輩免稅額 迎大灣區發展 - 香港經濟日報 - 報章 - 知‧析趨勢 - D190226

優化供養長輩免稅額 迎大灣區發展

知‧析趨勢

發布時間: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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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規定,須繳納薪俸稅的人士可就其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領「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以下簡稱「長輩免稅額」)。一般而言,受養人在相關課稅年度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1)通常居住於香港;(2)年齡已滿55歲;及(3)受納稅人供養。

港居住環境狹窄 供養未必同住

由2018至19課稅年度起,每位55至59歲受養人的長輩免稅額為2.5萬元;每位60歲或以上受養人的長輩免稅額為5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內全年連續與受養人同住,納稅人則可額外獲得相等數額的長輩免稅額。

給予納稅人額外的長輩免稅額的立法原意是鼓勵納稅人與受養人同住,讓受養人獲得更佳的照顧,但實際上有一些掣肘導致納稅人未能與受養人同住,例如香港居住的環境一般較為狹窄,未必能容納一個大家庭;或當納稅人婚後遷出原來居所組織自己的家庭後,受養人卻希望留在他們原來的居所而不跟隨納稅人同住等。

中國傳統思想有「百行孝為先」之說,我們深信香港大部分納稅人不會因為不與受養人同住而減少對受養人的照顧;反之,他們所要承擔的開支會有所增加,正所謂「一闊三大」,因為他們需要同時照顧兩個或以上的家庭,亦有可能需要多請一位外傭照顧較年長的受養人。

為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我們建議無論受養人在相關課稅年度是否與納稅人同住,只要滿足其他資格,納稅人便應可獲取全額的長輩免稅額,即每位55至59歲的受養人為5萬元;每位60歲或以上的受養人為10萬元。

受養人通常居所 倡納大灣區

《稅務條例》本身並沒有就「通常居住於香港」作出定義。稅務局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一般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1)在港逗留日數;(2)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3)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4)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和(5)其主要家庭成員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等。

一般而言,若受養人已移居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逗留香港只作探親性質,即使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務局亦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便不合資格申領長輩免稅額。

香港政府為鼓勵長者返回中國內地養老,較早前已經實施「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讓65歲或以上,選擇移居廣東或福建並符合資格的香港長者,毋須每年回港,亦可獲發高齡津貼(即俗稱的「生果金」);同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亦設有「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養老計劃」),向符合申請資格並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養老的綜援受助長者繼續提供現金援助。

大灣區優質生活圈 有利安居

相對於中國內地,香港物價始終較高昂,許多在退休前屬中等收入的長者,在退休後或會覺得捉襟見肘。現時,大灣區積極推廣優質生活圈,樓價及物價不但相對香港便宜,亦可提供更佳的健康及長者照顧服務,是香港人退休安老的好地方。加上各項跨境基建,如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相繼於去年落成,居於香港的子孫若要探訪受養人亦變得非常便捷。

因應上述社會及經濟環境的轉變,我們建議放寬申請長輩免稅額受養人需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要求至「通常居住於粵港澳大灣區」。此建議與政府現行的「廣東計劃」、「福建計劃」及養老計劃的理念亦相符。

綜合我們以上兩項建議,只要受養人在相關課稅年度年齡已滿55歲、通常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居住及受納稅人供養,納稅人便可以獲取全額的長輩免稅額。

或許有人會擔心若放寬受養人在香港以外居住亦可享長輩免稅額,如何防止納稅人在受養人過身後仍繼續申請扣減長輩免稅額?

鼓勵內地養老 應增醫療券用點

除了參考社會福利署在執行「廣東計劃」、「福建計劃」及養老計劃的經驗外,稅務局亦可考慮抽查申領長輩免稅額的納稅人,要求他們提供受養人在相關課稅年度的覆診或身體檢查紀錄,以證明受養人仍然符合相關長輩免稅額的要求。

誠然,若要鼓勵長者到大灣區退休養老,還有許多周邊的配套需要優化。例如,現時的長者醫療券在內地只適用於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門診服務,長遠而言香港政府可以考慮開發更多在內地可使用醫療券的地方。這是由於醫療對於長者來說非常重要,而醫療券作為全民長者福利,理應同時適用於在內地居住的港人。

我們相信落實以上建議可以更適切照顧納稅人及長者的需要,亦可增加香港居民選擇到大灣區退休的吸引力。

有分析建議,只要受養人年滿55歲、通常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居住及受納稅人供養,納稅人便可獲取全額長輩免稅額。(資料圖片)

撰文 : 蔡智煇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人力資本諮詢服務合夥人
管秋英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