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時薪是以打卡時間計薪嗎?
不論月薪或時薪,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致的,法律上並沒有區別。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有些勞工局處的「官」遇到勞工詢問或申訴,會要求雇主一律計薪,對於這種公務員,我是很無言的。
下列情形我主張需計薪:
1. 如果提早到,雇主強制即刻上班,算!
2. 雇主要求提早到,算!
3. 雇主要求做完才下班,算!
4. 雇主交待的工作做不完,算!
5. 雇主臨下班前交待工作,算!
舉例:
雇主要求提早幾分鐘到以利交班作業,需計薪。
雇主要求交接完才能下班,需計薪。
若超過正常工時依加班費計算。
下列情形我主張不必計薪:
1.如果雙方約定八點到達即可,自己提早到,不算。
2.雇主僅要求「不得遲到」未要求「提早到達」
3.員工若提早到達,可以做自己的事,待上班時間到才開始工作。
4.一樣的工作量,其他員工都做完了,只有一個人慢慢耗。
5.上班時間不提供勞務,下班時間到才在裝認真,刻意拖延打卡時間。
建議雇主:
1. 勞動契約一定要約定工作時間,若未約定工作時間,打卡將成為唯一的憑據。
2. 雇主若不想要付加班費,就不得有上述要求員工提供勞務的行為。
3. 勞動契約需言明員工若想加班,需經雇主同意,不得自行加班。
4. 為了不遲到,員工難免天天提前幾分鐘到達,偶爾遲到幾分鐘請勿計較。
5. 如果不想付加班費,下班時間到,一律請員工下班。
6. 工作能力不如預期的勞工,依法盡速處理掉。不處理就需面對。
7. 工作態度不如預期的勞工,依法盡速處理掉。不處理就需面對。
建議勞工:
1. 如果不想被佔便宜,就不要提早到! 提早到了就讓自己休息一下。
2. 如果不想拖延下班,就在工作時間內把事情做完。
3. 如果雇主臨下班前突然交待工作,請跟雇主明講下班前做不完,要加班嗎?
4. 如果公司強制提早到、延後下班卻不給加班費,請提出檢舉。
5. 如果不能接受公司的做法,可以考慮離職。
6. 如果這個工作做的很痛苦,請考慮離職。
7. 如果這個工作做的很痛苦,卻無力換工作,請參加職訓或其它方式補強自己。
建議官員:
1. 有提供勞務一律計薪,但有打卡未必一定有提供勞務。
2. 請依事實去解決問題,不要昧於事實製造勞資對立。
3. 依法釋法,不要亂七八糟曲解法意。
建議勞團:
1. 有付出就應該有所得,但不要一直灌輸勞工不勞而獲的錯誤資訊。
2. 請依事實去評斷對錯,這天下絕沒有一個身份是絕對的。
3. 有問題的是人,不是法律。極端的法律只會害死台灣。
建議學者:
1. 請依法論法,不要偏激。
2. 請先問自己的主張自己做不做的到?
3. 經濟利益需建立在合作,不是建立在仇恨。
做人:
1.遲到是非常壞的習慣,工作上更是如此。
2.斤斤計較得到的利益有限,但自己活的痛苦。
3.做人若失敗,人生也不會有太大的成就。
4.不要管別人如何,比較並不會讓自己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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