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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分述如下:
2、资产质量。即把资产乘以一定风险权数,求得加权风险资产,再与资本相比,以反映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此比例小于5%为最好,其次为5%~15%,再次为15%~30%,30%~50%为差,大于50%为最差。
3、管理能力。不作定量描述,主要对管理者能力、管理系统的效率和执法情况等进行主观评价。
4、盈利性。以税后净收益与总资产之比衡量,并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加以区别。例如,小于1亿美元总资产的银行,此比例达到1.15%以上为1等,达到0.95%为2等,达到O.75%为3等,小于0.75%为4等,净亏损则为5等。
6、综合考察评价。根据以上各项目评级然后进行综合考察。
1986年7月12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又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征求各方面意见。1996年12月批准了修改建议,并定于1997年元旦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内容为:
1、增加市场风险敏感性(Sensitivity t0 Market Risks)评级项目。这样,连同原来5个项目,共有6个评级项目。这里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股价风险和外汇风险等。指标体系改称CAMELS体系。
2、强调风险管理(Risk Manangement)的重要性,要求每一评级项目中都要对风险的管理过程(包括识别、衡量、监控等)加以详细评估和说明。
3、对综合评级,要求在各项目评估基础上对管理、营运、财务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风险管理的质量作总体评述,以便求得总评结果,反映金融机构在总体上的经营水平和资信级别。综合评级分为5级,A级最好,其次为B、C、D,最差为E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