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拗數千元訟費輸凸 - 東方日報

1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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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拗數千元訟費輸凸

沙田好運中心一住宅單位小業主,與該廈業主立案法團爭議因維修外牆而須多繳付的區區數千元維修費,雙方官司由土地審裁處打到上訴庭,結果小業主昨在上訴庭被判敗訴,須兼付法團訟費,輸掉的訟費可能達數十萬元。上訴庭特別在判詞中表示非常關注這種情況,認為律師有責任提醒與訟人堅持訴訟所帶來的訟費後果。

官關注訟費遠超申索額

上訴庭指出,很多在土地審裁處的案件,申索數額其實非常細,卻衍生遠遠超過申索額的大筆訟費,而輪掉官司的小業主,往往因為拖欠龐大訟費,而再遭對方「釘契」甚至遭賣掉其唯一物業。上訴庭認為律師有責任在展開訴訟前,向小業主說明己方連同對家的訟費數額估計若干,並須提醒這些小業主,一旦打輸官司,有可能會連物業也輸掉。

上訴庭又表示,為了區區數千元而要勞動整個法律系統的荒謬情況不應繼續,提出應考慮制訂另一套機制,用以解決這類小業主與業主立案法團之間糾紛,避免再有這種不合理情況。

案中業主為楊渠。好運中心由商場、停車場、連同八幢住宅樓宇組成。○五年該廈業主開會通過議決維修住宅樓宇的大堂及外牆,並議決由○五年十二月起兩年內,每住宅單位一律每月須多付450元,以籌集共1,512萬元維修費。

案中業主楊繳付了四個月後開始拒繳,業主立案法團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楊興訟追討欠款9,000元。

拗維修費僅差4074元

小額錢債審裁官將案轉交土地審裁處,土審根據大廈公契內有關業權份數的安排,而認為該些涉案大堂及外牆屬於發展商「擁有」,業主無責任維修,故判法團敗訴。法團故提出上訴。

上訴庭現指發展商並沒有該些涉案部分的獨家享用權,維修費須由眾業主分擔。小業主楊氏又爭議維修費分擔不應每戶劃一,應按所佔業權份數,亦即每戶大小比例來計算;上訴庭指出,業權份數是連同商戶業主一同劃分的,現時維修受益的僅住宅業主,故不應以該方法計算,加上法團現時採用的計法是大廈公契及法例所容許,而楊氏堅持的計法與法團其實只差4,074元。上訴庭最終判法團上訴得直。

上訴人: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楊渠

案件編號:CACV4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