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 - 【解讀批准保釋判詞】法官李運騰暗批律政司證據乏力 黎智英評論非請求外國干預 眾新聞 Logo
眾新聞 CitizenNews
眾聞

【解讀批准保釋判詞】法官李運騰暗批律政司證據乏力 黎智英評論非請求外國干預


黎智英在聖誕平安夜前夕獲准保釋回家。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被控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李官周二在書面判詞中質疑律政司在國安法及詐騙案中的證據不如控方聲稱強,當中黎智英網上言論,「表面上似是評論及批評而非請求(外國干預),儘管有人會不同意觀點甚至覺得感到冒犯」。李官強調,不排除證據日後變更強,但認為辯方表面上可爭辯之處。

李官在判詞提到,明白警方對近期多宗棄保潛逃案件感到挫敗,「可是每宗案件都要根據本身利弊決定」,並說律政司並無提出任何證據,指控黎智英與任何已潛逃的人有關,或者曾合謀參與潛逃。

另外,司法機構更新案件審訊表,顯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馬的繼任人及常任法官張舉能、另一名常任法官李義將處理周四大除夕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許可申請。據悉,特首林鄭月娥近日指定三人為國安法法官,當中李義法官傳是英國國籍,或開國安法指定法官首例。

被控一項詐騙罪及一項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黎智英在平安夜前一日(23日)以苛刻條件獲准保釋,包括1000萬元現金保釋及30萬元人事擔保等。

律政司一方提出多個理由反對保釋,包括兩項控罪及有強力(strong)證據、黎智英一旦定罪將面對判處入獄,質疑在國安法下黎智英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甚至可能逃逸等。

不過,處理保釋申請的法官李運騰在分析案件嚴重性時,罕有地質疑案中證據不如控方所說地強。

李官分析時稱在保釋申請而言,採納對律政司一方有利看法,認為國安法第29條「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敵對行為,不論最終成功與否、或者被告與外國機構是否有協議,仍會視作可能干犯控罪。他同時接納,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訪問及言論,可能成為犯案背景及意圖。

不過話鋒一轉,李官形容,控方呈上的黎智英網上直播受訪的言論,似乎是評論及批評多於請求。但控方堅持,基於案中背景資料,黎智英的言論只是 「變相請求(外國干預)」(requests in disguise)。李官說,控方之說能否成立留待陪審團論斷,證據的強弱也可能有變,「有可能證據將來變強」,但目前看來辯方表面上有可辯之處。

在涉違地契的詐騙案中,案情指,被告黎智英與同案被告在2016年6月至今年5月期間,涉嫌未經科學園批准下,隱瞞及虛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Dico)使用將軍澳工業村用地及提供秘書服務,一方面蘋果日報印刷公司繼續收取租金,同時力高可以支付低於市價租金。

不過控方案情並非指黎智英等一開始1998年透過詐騙獲取地契,而是自2016年力高開始提供秘書服務開始計起。李官引述案例說,如果涉及欺詐必須證明地契特殊性,導致租戶有責任向業主披露相關事實,但認為目前證據並不清晰,辯方有可爭辯之處。

此外,欺詐須證明不誠實意圖,但李官質疑,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力高自1998年已以將軍澳工業村用地作為註冊辦公室,同時壹傳媒2011年度至2013年度的年報披露,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收取力高低於市值租金,認為力高使用用地資料已公開,減弱控方證據。力高佔用蘋果在工業村用地0.13%,可能也會影響量刑。

警方在保釋審訊前一日向法庭提交誓章,引述外國報道稱多個國家施壓要求本港釋放黎智英,法官直指,看不到這些報道加強控方說涉嫌「請求」干預的說法。「本庭唯一需要說的是,處理本案時只會也只能根據法律、席前的證據及申請利弊考慮,別無其他。」

對於黎智英犯案期間會否重犯的風險,李官再次引述高院早前唐英傑一案的判詞,認為國安法第42(2)條不等於「無保釋」。「所以,如果法庭有充分理據相信被告不會在保釋期間,重犯危害國家的行為,是有可能向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報告批出保釋。」

李官形容,如果不計國安法,詐騙案的保釋申請相對直接,黎智英應該獲准保釋。在小心考慮控辯雙方及被告的控罪,法官信納為被告度身訂造的保釋條件,加上被告同意保釋期內留在寓所,令法庭有足夠理據相信被告獲批保釋後,不會再次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正如(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所言,『再多一個貼文,被告就會再次還押』」。

不過,一直質疑法官容許黎智英保釋、無接受正統法律訓練的前特首梁振英在李官頒下書面判詞後,再度質疑「法官完全沒有考慮黎智英的背景,包括他和西方國家的政治聯繫,他在潛逃後對這些國家的政治價值等等」,認為這些是黎智英會否潛逃的「動機」和「能力」。梁振英質疑,黎智英「搭通天地線」,認為目前保釋條件可防止黎智英潛逃,「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