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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道安

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
龚道安,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湖南澧县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
中文名
龚道安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籍    贯
湖南澧县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人物履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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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行动技术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经侦总队总队长;
2007年12月——2010年10月,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11月——2012年10月,公安部十二局副局长;
2012年10月——2017年06月,公安部十二局局长 [4]
2017年06月——2018年0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5]
2018年01月——2020年0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2] [6]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20年10月终止) [3]

人物事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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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查

2020年8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

免去职务

2020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龚道安的上海公安学院院长职务。 [1]
2020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龚道安的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6]

辞去代表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龚道安辞去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龚道安的代表资格终止。 [3]

依法双开

2021年2月1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道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道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7]

依法逮捕

2021年3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龚道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

提起公诉

2021年3月,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道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龚道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

一审开庭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龚道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龚道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10]

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道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龚道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龚道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