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長者津貼可幫助減輕入住老人院的負擔。以下是申請長者生活津貼的詳情:

申請資格
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必須:
年滿65歲或以上;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申報資產及入息的水平沒有超過規定限額(見下表);及
不得同時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資產及限額
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限額(由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及資產限額(由2020年2月1日起生效)如下:
普通長者生活津貼:
- 每月總入息
單身人士(1) 夫婦(2)
$7,970 $13,050
- 資產總值
單身人士(1) 夫婦(2)
$355,000 $539,000

高額長者生活津貼:
- 每月總入息
單身人士(1) 夫婦(2)
$7,970 $13,050
- 資產總值
單身人士(1) 夫婦(2)
$155,000 $235,000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3)。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及在逆按揭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則不包括在內,但款項中未動用而累積為儲蓄/現金的部份,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資產」(4)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業(5)、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累算退休權益(6))、商業/作投資用途的車輛(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營業牌照,以及金條及金幣等。自住物業、將來自用的骨灰龕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值則不包括在內。

1. 「單身人士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的申請人。申請人只須填報其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2. 「夫婦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註)」的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i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iii)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年金計劃包括由香港年金公司推出的「香港年金計劃」及市場上的其他年金計劃。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通常以每月形式發放)會納入每月入息計算。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發放一次,則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費金額則獲豁免計算資產,不過退出年金計劃而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須納入資產計算。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
物業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土地及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車位等。只有一項作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可獲豁免,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物業或車位,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稱"強積金")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管理人最近期發出的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如申請人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未滿65歲,有關累算退休權益可獲豁免計算資產,而每月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亦可獲豁免計算入息。

申請手續
未有領取任何津貼的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申請人亦可在社會福利署網頁(網址:https://www.swd.gov.hk)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 PDF 文件 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指引」 PDF 文件 ,填妥申請表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