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安定社會的力量,每一個時代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模式,隨著每一個時代的變化而改變,更符合民眾當下的需求。

        自有記載以來,臺灣保險業已有一百八十三年歷史,發展至今占世界保費市佔率2.4%,保險滲透度世界第一約21.31%,保險普及率更達293%。回首臺灣保險的發展歷史,可以從產業變革和商品多元發展為主軸探討,逐下開展:

產業變革

◆ 日治時期,除外商及日商外,臺灣曾於一九二○年出現一家以臺灣5大家族資本為主的「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至日本戰敗,所有在臺的保險由國民政府接收,整頓合併後,於一九四七年六月與十二月,分別改組為「台灣產物保險公司」與「台灣人壽保險公司」,這2家省營保險公司,開啟臺灣保險市場的新機。

◆ 一九五七年,因中美貿易談判,對美商開放保險市場,同意每年允許2家壽險公司來臺營業。

◆ 一九六○年保險業之限制解除,准許依照《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一共有10多家公司辦理登記及營業,開始展開一段蓬勃而穩定發展的保險業成長時期。

◆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因擔心引起同業的惡性競爭,而停止新保險公司設立申請。因此,產物保險市場一直維持14家公司,人壽保險市場則有8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與郵政儲金匯業局人壽保險處。後來,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停業破產,進而維持9家人壽保險營業的局面。

一九八一年,因中美貿易談判,美國獲得在臺經營業務的優惠權利,因此有美商環球與美商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在臺灣設立分公司合法營業。

◆ 一九八六年中美年度貿易諮商會談後,停止辦理新公司二十五年之久的臺灣保險市場對美商開放,每年准許設立產險、壽險各2家。

◆ 一九八九年,將男女費率分開計算,讓保障型商品成本更為低廉,女性費率負擔也更顯公平合理。

◆ 一九九二年2次修正保險法規範「年金保險」,開始銷售「年金保險」。

一九九三年七月,市場完全開放後,陸續有多家美、日、歐等外商產物保險與人壽保險公司加入臺灣市場。

◆ 一九九八年開始施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設置特別補償基金,提供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基本保障。

◆ 二○○○年,因為銀行利率開始走低,銀行漸漸進入保險市場,銀行保險通路至今在保費占比已達6成,成為保費收入非常重要的一塊。

◆ 住宅地震保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並設置地震保險基金,提供臺灣居民面對無預警的天然災害所可能造成損失之威脅,提出經濟有效的保障。同時,推動「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每一階段實施期間原則為三~五年。

◆ 二○○九年保險業開辦微型保險業務,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首度開放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在兼顧保險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下,迄今已完成多項放寬措施,並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合實際需要。

◆ 網路投保業務帶來的改變,這一塊目前雖然占較小金額,但未來會變成如何卻是目前大家最關注的部分(截至二○一九年一月底止已核准產險15家、壽險17家,共32家保險業者開辦網路投保業務,保費收入累積約新臺幣51億9,200萬元,投保件數累積約290萬2,000件)。

政策性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自一九九八年開始施行,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設置特別補償基金,提供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基本保障。

  一九九八至二○一八年累計理賠人次為470萬7,057人;累積補償金總額為99億6,217萬6,000元。

住宅地震保險

  源於九二一大地震,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並設置地震保險基金,提供臺灣居民面對無預警的天然災害所可能造成損失之威脅,提出經濟有效的保障。

  投保率部分:九二一地震前0.2%,至二○一八年底提高至34.53%。

推廣微型保險

  自二○○九年保險業開辦微型保險業務至二○一八年底,計有27家保險業者銷售微型保險商品,微型保險之累計承保人數已達62萬7,000餘人,累計承保金額已逾新臺幣2,042億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