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係遺失未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
(一)、未逾兌領期之退稅支票:
1、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須先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負擔作業手續費150元。當事人本人(公司須為負責人)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攜帶身分證、印章(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影本)並取具該行已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本局申請補開退稅支票,經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
2、退稅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時,除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掛失止付外,尚需至法院完成辦理「公示催告」、「登報」、「除權判決」等手續,並於取得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後,再逕向付款行庫臺灣銀行屏東分行領取退稅款,無須另行補發支票。
(二)、如係遺失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直接向本局申請重新補開,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也可提供本人存摺封面影本申辦直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