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性騷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國防部 並請議處及獎勵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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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性騷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國防部 並請議處及獎勵相關人員

  • 日期:106-06-22

「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於105年6月至8月間,疑發生某女性下士遭王姓士官長性騷擾事件,斲傷國軍形象。究本案實情為何?調查程序與懲處方式適法與否?軍方在人員操守教育、監督管理機制之運作情形為何?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案件數量及法令規範、防治措施、處理方式有無缺失?軍方與社政單位對被害人有無給予協助及輔導?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監察院於今(22)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及提案糾正國防部。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國防部未規定性侵害案件之通報、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且未落實性侵害案件之查核追蹤及管考工作,故予以糾正。
再者,監察委員高鳳仙認為,本案人事官楊佳澤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程序發布王基勝(即本案王姓士官長)3小過處分,且未依職權提醒營長相關人士作業程序部分,陸軍司令部僅給予申誡2次之處分,處罰過輕。且該部對士官長葉裕雄僅就其督管不周及知情不報部分,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對其調離曾反映案件處置不當之施○○、聶○○,施○○因而簽立切結書放棄105年度晉任案部分,卻未為任何處分,核有不當。該部對勇於檢舉、陳報及反映處置不當之保防官丁建同及義務役一兵蔣○○、上士組長施○○、聶○○,未予以適度之獎勵,故對陸軍司令部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國防部遭糾正之違失,理由如下:
一、 國防部所頒定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僅規定性騷擾案件之相關程序,對於傷害被害人更為嚴重之性侵害案件,卻僅規定預防程序,而未規定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不僅輕重失衡,而且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不周,顯有不當。再者,該實施規定對於軍紀督察人員主動實施調查性騷擾案件之相關程序及調查報告之效力,均無規定,易生爭議。此外,對於軍中教育單位的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依法應負24小時通報義務,亦未加以規定,實有不當。國防部允應儘速加以修正該實施規定,使其更為妥善周延。
二、 據國防部統計,自95年起至105年止,軍中性騷擾事件計有120件,經調查成立計有118件,又自95年起至102年止因性侵害案件遭法院判刑者共648件,顯見軍中性侵害、性騷擾問題仍然嚴重。再者,自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平時犯罪雖已移由司法機關審理,但該部對性侵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之審理情形,竟未為相關統計,顯見未能落實相關查核及追蹤管考工作,並研擬相關懲處及處遇對策,顯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進一步指出,陸軍司令部應懲處及獎勵相關人員,理由如下:
曾紀群任職陸軍第八軍團(下稱軍團)75資電群指揮官,成遠志任職該群區域營營長,於105年8月24日接受回報本件疑似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時,不僅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曾紀群未依法向軍團回報,且指示成遠志以非性騷擾事由懲處王基勝並調離現職,成遠志遂於同年月26日以不實之「行為不檢」、「怠忽職守」事由,核予王基勝記過3次處分,且未經權責長官批示簽呈、令稿,逕行指示人事官楊佳澤發布無送達證書之懲處令;嗣後經其下屬施○○、聶○○、吳立德、楊振英等分別反映處分事由不當,曾紀群仍維持原處置、隱匿不報,且指示成遠志歸還或銷毀A女及檢舉人蔣○○之報告書,成遠志雖未依指示歸還或銷毀,但曾企圖說服施○○、聶○○勿再追究此事;軍團因保防官丁建同回報而知悉本案並介入調查後,曾紀群始指示成遠志於同年9月12日通知人事官註銷懲處令。曾紀群、成遠志上開行為違法亂紀,經媒體報導,嚴重損害軍譽,其與楊佳澤均涉犯長官職責罪,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核有重大違失。有關楊佳澤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程序發布王基勝3小過處分,且未依職權提醒營長相關人士作業程序部分,陸軍司令部僅給予申誡2次之處分,處罰過輕。且該部對葉裕雄僅就其督管不周及知情不報部分,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對其調離曾反映案件處置不當之施○○、聶○○,施○○因而簽立切結書放棄105年度晉任案部分,卻未為任何處分,允應確實檢討改進。該部對勇於檢舉、陳報及反映處置不當之丁建同、蔣○○、施○○及聶○○,允應予以適度之獎勵。